甘肃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刑释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甘肃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刑释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1、甘肃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刑释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退休人员工龄超过35年,按基本工资90%发放养老金 市直某事业单位职工张女士今年年底就要退休,但退休后自己究竟能领多少养老金张女士不是很清楚。记者通过走访得知,像张女士这样对养老保险“1抹黑”的市民不在少数。为此,记者采访了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的有关人士,请他们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详加解读。 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及对象 “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范围还是挺广的,凡是市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驻宛的部署、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部队所属驻宛的事业单位(国家明文规定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除外)的全体人员,均应参加养老保险。”据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上述单位的全体人员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固定工、退(离)休人员。目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仍处于试点阶段,在国家没有出台统1规范的政策规定之前,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地在巩固原有工作成果、做好已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原则上不再扩大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3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分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 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包括: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津贴(活工资部分)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资变动情况,定期调整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按上年度12月份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之和的1定比例缴纳: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费率为20%;财政差额、定额事业单位的费率为2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费率为22%;在职工作人员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费;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养老保险金领取 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核准,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退(离)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退(离)休费;国家、省、市统1规定发放的各项生活补贴,不包括丧葬费、抚恤金、医疗费等。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单位填写领取养老金申请,并携带有关手续和本人档案,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审核养老待遇,并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与单位缴费情况相结合,离休人员和按时足额缴费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得到按时足额发放。 据介绍,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是按照退休时的档案工资为基数,以工龄的长短确定养老金的多少。具体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工龄满10年不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工龄满20年不足3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工龄满30年不足35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5%发放;工龄超过35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发放养老金。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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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甘肃万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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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甘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改革前后待遇如何衔接? 不同人群都是如何改革的? 按照国家统1规定,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十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 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这样可以保证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过渡。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如何完善? 为体现再分配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国家将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从而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导致互相攀比。 因此,我省明确,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统筹层次和基金管理 我省自1992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全省各地均实行的是市(地)、县(市)分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政策多样、情况复杂,在没有实现市(地)级统筹前,我省暂不具备省级统筹条件。 对此,我省规定,在改革起步阶段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实行市(地)、县(市)层级统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并明确各级政府是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特别说明 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避免两项基金混用,导致社会上的猜疑。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同1统筹地区、跨统筹地区 按照国家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情况: 参保人员在同1统筹地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但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其利益受损。 职业年金 什么是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的1种强制性养老保障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如何缴费? 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两部分构成,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待参保人员退休时与基本养老金1并发放,这有利于优化养老金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 目前,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还有待国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后研究制定。 经办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直接管理。全省实行统1的业务经办规程,按规程开展经办管理工作; 全省建立统1的信息专管系统,数据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目前,我省的《经办规程》已经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 改革如何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将符合新政策范围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纳入新制度; 再按照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机构性质,严格对照新政策规定的改革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编制、财政部门界定后,按照厘清1户、纳入1户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纳入新制度。 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如何规范? 对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来确定改革范围。应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要转移到新制度中来,重新进行参保登记。 原试点的单位已转企改制到位和其它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的,应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原试点单位及人员因单位性质或人员编制身份尚未确定,既没有纳入到新制度、也没有转移到企业的,继续执行原试点政策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5、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甘肃省退休职工2016年度增加基本养老金,自2016年元月1日其执行,在2016年9月30日前补发到位。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甘肃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甘人社通〔2016〕297号

1、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15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57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57工、家属工”)。

2、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

3、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57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57工、家属工”,以2015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15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3)倾斜调整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57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龄计算以退休时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375元的,调整到2375元。

4、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发放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再统1结算。

5、做好发放落实工作 本次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落实,确保在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起本地区退休人员信息资料,对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要及时补充调整,确保信息资料完整、准确。 2016年8月29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6、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您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已经先后出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施细则大同小异。现以安徽省为例,陈述如下: ◎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 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 12月2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旨在统筹城乡社保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后,统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怎么领?具体来说分为5种情况。 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1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此外,意见还提出,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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