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一、我市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机构现状及工作成效)【可编辑版】,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问题:()

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br/>1、我市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机构现状及工作成效)【可编辑版】



1、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1、我市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机构现状及工作成效)【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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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机构现状及工作成效) 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1、我市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机构现状及工作成效) 为进1步深入把握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助推和提高养老社会化程度,促进昆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社法委于20**年4-6月间对我市不同类型、各具代表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1、我市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机构现状及工作成效 (1)我市老年人口的基本状况 按照国际标准,1地区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7%即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志。我国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至201X年底全国老年人口达 1.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 4.9%。我市1991年有老年人口3 6.25万,占总人口比例的10.09%,标志着我市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X年底,我市户籍老年人口达8 7.264万,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 6.06%,较1991年增长了 1.41倍,年平均增长率为 7.32%。目前我市有空巢老人23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 6.36%;失能老人19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 1.77%。在全国31个省会城市中我市老龄化程度排第9位,在云南16个州(市)中排第1位,是人口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城市,具有高龄化、空巢化的特点,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3.(4)服务项目有待扩充,充分发

2、刻苦钻研,素质过硬。

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问题:()



2、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问题:()

D。

【多选题】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包括哪些?



3、【多选题】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包括哪些?

顶层制度设计愈加完善。国家出台了大量有关加快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大方针。这些法规和政策对我国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做出了订层设计、系统安排和全面部署。;养老服务设施快速增长。截止2015年底,我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1.6万个,同比增长23.4%;各类养老床位672.7万张,同比增长16.4%。;养老企业在微利中不断发展。老年人个人和家家庭消费能力较低,居家和社区养老主要提供的是大众化养老服务,利润不高。;养老服务内容日趋丰富。随着养老人群的需求日益个性化、多元化以及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养老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养老服务模式不断创新。比如在居家养老模式中的管家服务养老、社区养老模式中的日托养老、机构养老模式中的医养结合养老。

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6篇



4、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6篇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个人资料库 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6篇 【篇1】 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为审议好市人民政府关于老龄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于xx年2月26日至3月1日,深入到有关部门、乡(镇)、社区、村(居)委会、敬老院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听汇报、走访、座谈等方式,对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老龄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贯彻落实老龄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紧紧围绕州委“融入滇中、联动南北、开放发展”的战略和市委“1336”工作思路,将养老产业作为全市转型升级中的1项“朝阳”产业来研究推动,实现了以老惠民、以老促需、以老促变、以老促产的老龄事业新局面。 (1)领导重视,措施有力,全面推进老龄工作发展 市政府始终将养老服务设施工作纳入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来抓,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形成“市级领导挂钩包保、市直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谋划策,强力推进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发展新格局。制定出台了《蒙自市老龄事业发展“十25”规划(2011—xx年)》、《蒙自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xx年)》、《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1系列政策性文件。市政府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摆上重要位置。出台了《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联络站)的意见的通知》,研究制定了《蒙自市老龄事业发展“十。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5、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6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3)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4)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5条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1)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2)本市户籍的8十周岁以上老年人、7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3)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十6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4十8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4)本市户籍7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6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7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4)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5)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6)对相关部门和下1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8条 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9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1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3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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