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1、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向该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的行为。第3条 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1规划、统1管理、统1发布的工作机制。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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