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安徽省 养老保险 改革

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



1、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1制度,统1标准、统1管理和统1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2、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 凡属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安徽省 养老保险 改革



2、安徽省 养老保险 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意义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意义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基本上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最早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出的,也是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的。经过20多年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企业,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低保、社会救助等内容齐全、体系更加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1直滞后,其养老、医疗仍然沿用传统的财政供给制,由此导致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不平等,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1性和规范性。这就客观上要求加快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统1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创造条件。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健全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客观要求。 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因为生老病残死等风险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所引发的风险,是对收入分配不公的1种社会调节和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客观要求。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包括竞争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法律公平,保护每个市场竞争者的合法利益,而建立公平市场环境是政府的责任,同时对市场竞争引发的收入分配不公需要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加以调节,维护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从实际看,我国现在只对企业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导致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和难以进行正常的人员流动,客观上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形成和人才合理流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进1步深化。 我国事业单位分布领域广,单位数量多,人员队伍庞大,具有3千多万职工,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经过多年运行,事业单位客观上也存在诸多弊端,如职能界定不清,供养人口太多,财政负担沉重,需要进1步深化改革。特别是各类事业单位由于取得经费的渠道不1样,职工收入和养老待遇差别较大,引发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相互攀比等矛盾。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事业单位改革将按行政职能型、公益服务型、经营型3类划分,保留公益服务型事业单位,其他改为机关和企业。这不仅可以大幅削减事业单位规模和职工人数,减轻各级财政负担,而且可以提高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效率,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创造条件。当前中国的事业单位改革难在哪里?难在如何破解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依赖财政供给的惯性,其中1个重要方面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滞后,养老待遇仍然由财政资金保障。下1步通过建立事业单位之间统1规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之间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收入分配及养老待遇的大体均衡,这不仅有利于建立全社会统

1、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且为深化整个事业单位改革创造至关重要的条件。

()发放是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之1。



4、()发放是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之1。

B。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5、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市下列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1)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其他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第3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4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3方共同负担。第5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统筹。第6条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属4区和3个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承办本区(开发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受市、县经办机构委托代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工作。   市财政、人事、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2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7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以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以职工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工资是指按国家和省、市统1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退(离)休人员和退职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8条 单位退(离)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0%的,单位应为其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缴费基数为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数与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基数之积,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第9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十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1)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2)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第十1条 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十2条 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按月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3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第十4条 市、县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3%),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并按银行居民1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第十5条 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单位应当补齐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至职工调入期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差额部分,其中调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由调入单位补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补足15年;不能补缴的,1次性返还个人帐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发放是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之1。



6、()发放是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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