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护工护理等级不同工资也不同吗,养老服务分类标准?

养老院护工护理等级不同工资也不同吗

1、养老院护工护理等级不同工资也不同吗

是的 养老护理员大部分是临时工,低待遇、低薪水已是不争的事实。就全国而言,养老护理员月平均工资低的仅有1000至2000元。 公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工资仅在2000~3500元之间;民办养老机构视经营情况而定,工资也在2500~5000元之间。除少数经济较发达城市,绝大多数城市没有为护理员上五险一金,致使多数护理员有“临时”思想,缺乏职业归属感。 养老护理员工资及等级 初级:3500起步,要求:老人能自理不住家 中级:4500左右,要求: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功能训练 高级:5500左右,要求:除以上技能外还要掌握应急急救、心理保健等,一般是不能自理的老人。 但是如果有护理员证的话,就可能会好一点。养老护理员和育儿嫂都是按级别分类的,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目前初级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每月约在3500元左右,这是在老人能自理、护理员不用驻家的情况下。如果老人不能自理,那么,初级护理员的费用要提高至4000元。 养老护理员工作前景 现状:三低三高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持证率低于50%,且初级养老护理员占持证人员的70%以上,养老从业人员呈现社会地位低、收入待遇低、学历水平低和流动性高、职业风险高、年龄偏高的“三低三高”现象。 前景:重点行业推进 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地位,将养老护理员行业作为重要行业推出;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同时为养老护理员缴纳五险一金;完善职业发展体系,把养老护理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而非技术工人队伍;加强养老护理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给予养老护理员政策补贴。

养老服务分类标准?

2、养老服务分类标准?

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可以概括为基本服务、膳食服务、精神心理护理服务、医疗保健与康复服务等。而养老机构的服务提供与其他服务机构不同的,因其入住老年的特殊性,需要根据住养老年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来进行规范,实行分级护理、分类管理。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推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医保、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依据。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录入本区域内老年人基础信息、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组织信息等数据,并将相关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实现养老服务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宣传教育,弘扬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孝老、助老社会环境。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并指导农村社区、中心村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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