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是多少,2012年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是多少

2012年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是多少



1、2012年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是多少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在养老金待遇上的不合理的悬殊差别,破坏了公有体制下,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同样是离开了各种工作岗位,解除了原有的各种职务的退休者而言,他们都是同样的“养老着”、1样的“休闲群体”,理应享有大体相同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因为在岗服务工龄长短的差别,在同样的基本工作年限之内,应该基本养老金1致。极力主张支持调整养老金在,平均水平线以下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查看原帖>> 希望采纳。

2012年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是多少



2、2012年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是多少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在养老金待遇上的不合理的悬殊差别,破坏了公有体制下,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同样是离开了各种工作岗位,解除了原有的各种职务的退休者而言,他们都是同样的“养老着”、1样的“休闲群体”,理应享有大体相同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因为在岗服务工龄长短的差别,在同样的基本工作年限之内,应该基本养老金1致。极力主张支持调整养老金在,平均水平线以下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查看原帖>>。

2012年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是多少



3、2012年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是多少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在养老金待遇上的不合理的悬殊差别,破坏了公有体制下,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同样是离开了各种工作岗位,解除了原有的各种职务的退休者而言,他们都是同样的“养老着”、1样的“休闲群体”,理应享有大体相同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因为在岗服务工龄长短的差别,在同样的基本工作年限之内,应该基本养老金1致。极力主张支持调整养老金在,平均水平线以下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2016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有什么新标准



4、2016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有什么新标准

2016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没有任何新标准,还是和以往1样,你可以拨打统1服务热线12333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5、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人退休金按照工龄进行发放。每工作1年100元,以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1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1律平等。退休金: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1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1部分,公司必须给予的1次性较大额酬劳。当某个岗位、职业的员工超过规定年龄或年资不能再继续工作时,雇主必须给予1大笔钱作为员工劳苦1生的奖励,作为不工作后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1、申请退休工资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退休工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条件。

1、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缴费年限不满足上述

1、2点条件的,可申领1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以不申领1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5十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1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6、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第1条 为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所称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服务管理工作与原用人单位相分离,由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第3条 已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规定: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退休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3)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服务管理的退休人员。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第5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财政、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6条 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健全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参与拟订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参与指导、监督各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并组织检查评估等;承担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工作,承接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落实,受理单位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手续,负责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第7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辖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承担下列服务管理事项:   (1)办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具体事务;   (2)提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查询和咨询服务;   (3)提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   (4)帮助死亡退休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5)跟踪了解特殊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对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进行帮扶;   (6)提供健康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   (7)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8)指导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9)其他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开展上述服务管理事项。第8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由用人单位1次性缴交,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的具体筹集、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9条 经市、区政府批准关闭、停产、改制以及法院裁定破产的用人单位,其缴纳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和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可以从其关闭、停产、破产、改制的清理维护费、破产财产或者其他自有资金中依法列支。第十条 用人单位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程序:   (1)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内容应当包含拟移交的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年龄、身体状况、居住地分布等;移交的步骤和时间安排;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后原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的处理方法和应当继续承担的责任;各项移交经费的筹措及支付办法等。移交方案应当与退休人员充分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移交方案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召开退休人员移交大会公布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方案,或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厂务公开栏公布方案,公布时间不少于10日。   (3)3方协商。由用人单位方、工会方、退休人员代表方建立3方协商机制,就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3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与退休人员签订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   (4)移交。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按照规定提供退休人员名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移交人事档案等资料,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等经费。   (5)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手续。   退休人员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向其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移交相关资料,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到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办理社会服务管理手续,登记有关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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