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1、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形式。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家庭保洁、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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