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无锡宜兴助企纾困措施50条(原文),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的成立背景

2022无锡宜兴助企纾困措施50条(原文)


1、2022无锡宜兴助企纾困措施50条(原文)


宜兴《关于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市相关部门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4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延续实施6个月 ;继续实施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继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扩大地方 “6税两费” 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取得的收入年内免征增值税。按新政办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继续办理符合条件的其他行业留抵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0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税务受理,人社、税务、财政3部门联合批准可 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3项社会保险费,缓如冲游缴期最长6个月 。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判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6、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继续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 从60%最高提至90%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等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继续实施职工医保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至7%,渣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6%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8、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加强省级以上各类专项资金的对上争取和使用, 力争2022年上半年涉企资金项目分配达70%以上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 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责任部门:市各惠企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依托“苏采云”平台 ,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0、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推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低水平上保持稳定。加强对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价,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对其中符合信保基金规定条件的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支持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1、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原信用贷款支持工具限额滚动使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宜兴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2、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引导信贷资源向促进实体企业加快低碳转型发展等方面倾斜,支持碳减排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市发展改革委)   
13、进1步发挥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及宜兴市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作用,继续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下调信保基金项下贷款利率政策,优先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通过信保基金增信。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结合线下0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特点,在交易真实、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和创新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等融资,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0售等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切实缓解商贸服务业融资困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   
14、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对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到期贷款,符合续贷条件的,继续给予支持。完善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因疫情原因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减免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15、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16、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机关、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 交付之日起30日内给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引导大型企业做好表率,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共同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国企)   
17、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等行为,对已过建设期且已完工但未验收的工程项目加快验收,对达到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8、推进涉企收费治理,强化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商业银行等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执法,督促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市场主体降本增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19、对工业企业 “智改数转” 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有效投入奖补。开展中小企业“智改数转”免费诊断服务,为中小企业“智改数转”相关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开展智能制造标杆打造行动,加快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等标杆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开展优势企业梯度培育,对入选我市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 ,优先通过政府引导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给予支持;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制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办实事清单,推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北交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支持服务行业恢复发展   
21、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餐饮堂食;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大厅堂食的,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各地帮助餐饮业市场主体购买停业险。支持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线路,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放开夜间非高峰期占道停车, 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 。对餐饮、0售等服务业企业中 纳入“应检尽检”范围的人群免费开展核酸检测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22、鼓励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贸服务等行业,企业2022年申报扶持资金项目,暂不考虑地方经济贡献,适当调整部分业绩项目申报门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城建文旅集团、市交通产业集团)   
23、鼓励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产业集聚区、特色(风情)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机关事业单位在工会经费支出定额范围内举办的工会活动,经批准的会展活动明细项目中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相关服务外包内容,可按程序委托旅行社承办。(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4、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全市承租国有企业(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 ,未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则 减免3个月租金 。对因疫情防控强制性要求或临时限制措施而 关闭1个月以上 的城市综合体、商业街区、交易市场、旅游景区、货运客运场站等服务业载体,以及承租非国有资产作为经营场所的酒店,适当给予补助。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国企)   
25、组织举办系列主题购物节,发动线下商户、线上平台深度参与,推出各层级千场促消费活动,对纳入重点消费促进活动的,统筹商务发展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鼓励商家、平台、企业发放消费券,免费开放场馆设施等方式,引导消费需求释放,扩大商贸、餐饮企业销售。支持数字流通配送和商圈智能0售等数字消费场景应用,对连锁0售、直供配送、生鲜电商等企业发展线上线下融合、新增网点建设投入和重点商圈商街开展智能购物场景建设等数字消费创新,统筹商务发展资金给予支持。支持重点商贸企业优化提升购物环境、打造精品消费场景,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通过企业让利、降低首付比例等方式,促进农村居民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6、 推动文旅产业复苏。 对因疫情防控强制性要求或临时限制措施而关闭的演出场所、影院、书店,给予适当支持。对因2022年疫情防控强制性要求或临时限制措施而关闭的网吧,减免关停期间的上网费。对因疫情防控客流受到影响的星级酒店,按其2021年度用于酒店更新、改造、维护方面的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2021年在各类媒体投放的宜兴旅游产品、线路广告,以及开展的各类旅游营销活动,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7、对每月 通行次数在45(含)次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 ,给于办理通行费月票优惠,严格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规定,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28、完善城市配送体系,健全3级配送网络,引导企业实施夜间配合和共同配送,提升城市货物配送的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29、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交通产业集团)   
30、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加大建筑等领域以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的覆盖面。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开展保险代替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   
6、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市场   
31、支持外贸企业应用 数字化手段和互联网工具 保订单、拓渠道,引导外贸企业加快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体系,对通过数字化方式开展海外精准营销、提升外贸业务水平的,统筹商务发展资金予以支持。组织企业参加上级开展的线上对接会。加强政汇银联动协作,切实降低企业外汇套保成本,引导中小微外贸企业运用汇率避险工具,提升应对汇率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   
32、安排市级商务发展资金用于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继续优化市级中小外贸企业平台统保政策,鼓励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承保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国内贸易风险等的保障力度。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   
33、 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绿色通道 ,对受俄乌局势影响出现收汇损失的企业加快受理、定损、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对核定损失的企业,其保费补贴比例适当上浮。对因俄乌局势造成账期拉长、回款迟滞的出口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展期、延期和无本续贷业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做到应延尽延,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相关企业使用宜兴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按规定下调资金使用费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发展集团、人民银行宜兴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   
34、 建立健全RCEP服务体系 ,对涉及全市对接RCEP全局性、长远性重大事项开展研究决策,持续跟踪与研究,合力推动RCEP落地见效。广泛开展RCEP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为企业及时提供签发RCEP等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货物暂准进口通关(ATA)单证册、国际商事证明书和代办领事认证等服务。鼓励我市企业充分利用RCEP成员国间原产地规则、关税减让政策,积极参与RCEP成员国区域内中间品交换与流动,加大纺织原材料、汽车0部件、电子元器件等中间产品以及光伏设备、电动车摩托车、机械装备、机电产品等终端产品出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宜兴海关)   
35、加大技改补贴力度,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予以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对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引导外贸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宜兴海关)   
36、积极对接洲际空中货运航线,研究借助中欧班列,加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构建高质量物流网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缓解价格上涨压力   
37、强化对铜材、铝锭、单晶硅、煤炭、PTA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及对下游产品价格影响的监测预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重点行业产业链上下游开展配套对接交流,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市场和销售渠道,确保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8、推动国联期货深化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服务,扩大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保险+期货等模式覆盖面,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研究探索支持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加强生产要素保障   
39、发挥好重点产业链(集群)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和专班机制,切实解决制约产业链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业链重点骨干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予保障。鼓励各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中小微企业进口货物集中消杀仓,保障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宜兴海关)   
40、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的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合理用电保障。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产业链龙头企业及上下游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宜兴供电公司)   
41、对于列入2022年省、无锡和市级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保。允许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审查,推进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体系,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出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优先在经开区、环科园、陶瓷产业园、度假区、宜城街道等区域实行,保障多元化的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42、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气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对能耗强度目标在“十45”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积极推动高质量重大产业项目列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管理,完善豁免企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好豁免政策,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保障环保先进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不停产、少限产。(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9、优化提升服务保障   
44、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分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涉及企业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再提速,承诺办理时限缩短至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45、放宽 “住改商” 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制定禁设区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以外不得限制经营。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46、推行 电水气暖业务联合办理 ,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电水气暖等营业窗口和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申请服务,由公共设施联合服务机构1次性完成电水气暖现场勘查、验收、开通等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国网宜兴供电公司)   
47、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 ,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事项措施;推出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提出免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和条件,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1般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谨慎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对首次发生、违法行为轻微,无主观故意、发现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宜兴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局)   
48、加强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法律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49、 实行惠企政策“1网兑现”,放大“政企通”平台综合作用 。发布惠企政策兑现清单,推进“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对现行有效惠企政策兑现流程优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申请兑现的政策,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力争实现1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惠企主管部门)   
50、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3年行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以上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未特别注明时限的, 有效期至2022年底 。同1支持事项,如果国家、省、无锡出台最新政策或要求,原则上 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不配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或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企业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不享受本政策。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制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助企纾困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2、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的成立背景


2010年3月5日,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民政局签署《在无锡市实施“3位1体”民生服务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由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全面投资、建设和运营无锡民生服务项目。


无锡“3位1体”民生服务项目,是在进1步推进无锡市便民服务工作快速发展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思想指导下,以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支撑,致力于将无锡市打造成为“国内养老服务事业及便民服务事业的示范城市”,该项目包括:在无锡建立国内1流的无锡市便民服务信息中心、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和“候鸟式”养老服务中心。


2010年5月,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在锡投资成立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无锡万家安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物联网技术研发和生活服务应用,为“3位1体”民生服务项目提供全面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同时,公司以慈善资金形式赞助成立民办非企业组织——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在无锡市民政局并由其主管。


2010年7月16日,“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试运行新闻发布会”召开,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正式运营,同步开通24小时市级便民服务热线
96158、便民服务网站和社区服务站。



3、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平台


无锡市民政局近几年着眼于民政转型发展,为实现“数字民政”、“效率民政”、“现代民政”的目标,提出了信息化“3务”平台的理念,即社区政务信息化平台、民政业务信息化平台、便民服务信息化平台,围绕“3务”平台,无锡市民政局先后开发建设了无锡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无锡市社区行政事务信息平台、96158无锡便民服务平台。


96158无锡便民服务平台由无锡万家安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开发建设和运作,2010年3月项目启动。按照高规格、高科技、高起点的原则和“覆盖全市、服务全民”的思路,平台重点建设了96158市级便民服务呼叫中心、96158便民服务网站和96158社区便民服务站。


2010年8月18日、2010年11月7日,96158无锡便民服务平台先后应邀参展“全国民政信息中心主任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平台的建设得到了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等各级领导的关注和指导,为无锡市为老服务体系和民生幸福工程的建设推进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4、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的成立背景


2010年3月5日,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民政局签署《在无锡市实施“3位1体”民生服务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由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全面投资、建设和运营无锡民生服务项目。


无锡“3位1体”民生服务项目,是在进1步推进无锡市便民服务工作快速发展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思想指导下,以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支撑,致力于将无锡市打造成为“国内养老服务事业及便民服务事业的示范城市”,该项目包括:在无锡建立国内1流的无锡市便民服务信息中心、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和“候鸟式”养老服务中心。


2010年5月,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在锡投资成立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无锡万家安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物联网技术研发和生活服务应用,为“3位1体”民生服务项目提供全面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同时,公司以慈善资金形式赞助成立民办非企业组织——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在无锡市民政局并由其主管。


2010年7月16日,“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试运行新闻发布会”召开,无锡市便民服务中心正式运营,同步开通24小时市级便民服务热线
96158、便民服务网站和社区服务站。



5、政府服务对于居家养老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1、补贴项目  (1)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标准  (1)对独立新建3A、4A级街道(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且达标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1次性补贴。  (2)对独立新建3A、4A级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新建且达到3A、4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现有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改造达到3A、4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的1次性补贴(补贴时限为2年)。  (3)对独立新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给予6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依托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且达标的,给予4万元的1次性补贴。  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  1. 补贴标准  根据辖区内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的规模和运行情况,经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平均5万元/家的运营补贴。街道(镇)也要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配套补贴。  2.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3)老年人助餐补贴  1. 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对独立新建、符合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营规范的街道(镇)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幸福餐厅”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1次性补贴,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运营补贴:对符合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营规范的街道(镇)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幸福餐厅”,根据老年助餐服务规模和人数,给予每家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贴。  (3)就餐补贴:对接受助餐服务的特定老年人,根据对象类别给予每人每餐1-3元的就餐补贴,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 资金保障  老年人助餐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4)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  1. 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举办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  2. 补贴条件  申请建设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市、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  (3)符合《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  (4)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5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  申请运营补贴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2)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3)经市、区民政部门检查(含年检)合格;  (4)服务人员配比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3. 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  对民非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1次性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1次性补贴;  对民非登记、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居家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在20-49张之间、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的1次性补贴。  对工商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按民非登记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金额的50%给予1次性补贴。  (2)运营补贴  对民非登记、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无锡市户籍实住老人数,每月按全护理240元、半护理180元和自理6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评定等级(1A、2A、3A、4A、5A的补贴系数分别为0.
8、0.
9、1.
0、1.
1、1.2)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对工商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滨湖区户籍实住老人数,按民非登记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金额的50%给予运营补贴。  养老床位数在20-49张之间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参照居家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执行。  (3)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相应的运营补贴政策,不享受建设补贴政策。  4. 资金保障  (1)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8:2的比例承担;养老床位数达到20—49张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2)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3)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5)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对象  按照卫计部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护理院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等标准建设并经卫计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或备案管理的护理院、康复院、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2. 补贴标准  对养老机构新建护理院、康复院的,给予10万元的1次性补贴;对养老机构新建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的,给予5万元的1次性补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6)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质补贴  1. 补贴对象  在无锡市滨湖区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  2. 补贴标准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等5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1次性岗位补贴。  同1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先后取得不同等级资格证书时,1次性补贴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贴。已获低1级补贴再报高1级补贴时,实行差额补贴。  3. 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质补贴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安排。  (7)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补贴  1. 补贴对象  申请入职奖励补贴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市区范围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包括护理、护士、康复、社工等)专技岗位工作满5年且继续在上述岗位工作;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2. 补贴标准  (1)对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60000元的入职奖励;  (2)对取得专科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48000元的入职奖励;  (3)对取得中专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36000元的入职奖励。  同1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先后取得国家不同层级的学历证书时,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3. 发放方式  入职奖励补贴经费从申请人在养老护理岗位工作年限实满5年后开始申请,分5个年度平均发放,每年发放5分之1。入职奖励补贴经费发放期间如果申请人离开养老护理岗位,未发放部分奖励不再予以发放。  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的,未发放的年度奖励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补贴标准发放。申请人获得入职奖励期满后,政府不再因其学历变化给予入职奖励补贴。  4. 资金保障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补贴资金由省、市两级承担。  (8)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护理知识技能培训补贴  1. 补贴对象  面向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开展护理知识技能培训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培训机构。  2. 补贴标准  按照失能老年人家庭每户500元的培训标准给予补贴。  3. 资金保障  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护理知识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9)高龄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 补贴标准  (1)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  (2)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20元;  (3)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3. 资金保障  尊老金由省、区、街道(镇)3级财政共同承担。  (1)华庄、太湖、河埒、荣巷、蠡湖街道及胡埭镇由区、街道(镇)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2)马山、雪浪、蠡园街道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由省、区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  (十)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高龄、贫困老人。  2. 补贴标准  按照老人护理等级实行定额补贴。  (1)年满80周岁的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介助(半护理)200元/月,介护(全护理)300元/月;  (2)年满60周岁的低收入户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介助(半护理)300元/月,介护(全护理)400元/月;  (3)年满60周岁的低保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介助(半护理)500元/月,介护(全护理)600元/月。  凡老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高的执行。经批准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老人,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3. 补贴说明  (1)高龄老人是指年满8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的孤寡老人;  (2)贫困老人是指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或年满60周岁、需要生活照料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低收入户中的老人;  (3)需要生活照料是指需要介助(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和介护(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特定对象。  4. 资金保障  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区承担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十1)“3无”对象供养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在“3无”供养标准以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1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1)无父母、无配偶、无子女的;(2)无配偶、无子女、有父母,且父母为低保、低收入或重度残疾对象的;(3)无父母、无配偶、有子女,且子女及其配偶为重度残疾对象的;(4)无父母、无子女、有配偶,且其中1方为重度残疾对象的。  2. 补贴标准  “3无”对象供养补贴标准实施动态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统1调整为每人每月1340元)。“3无”对象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计入供养标准核算,实行差额发放。  3. 资金保障  “3无”对象供养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十2)老年人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年满60周岁,本人自愿、符合相关条件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且连续住满3个月的老人。  2. 补贴标准  (1)“3无”老人,扣除本人标准供养经费后,不足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2)孤寡老人,扣除本人养老金、退休金等固定收入后,不足部分由区、街道(镇)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  (3)高龄、贫困老人(符合锡政办发〔2008〕329号文规定条件的老人),在市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4)“失独”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5)原胡埭镇敬老院在册老人,按相关协议执行;  (6)为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1次性捐赠5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不受户籍限制),按滨湖区《“弘中华传统美德 兴孝亲敬老善举”——区社会福利中心慈善冠名募捐办法》规定执行;  (7)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前6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高1项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3. 资金保障  老人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补贴资金由区、街道(镇)两级承担。  (十3)特定老年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  1. 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1类对象:每户每月60元。  (1)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7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2)年满8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3)年满70周岁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4)城乡“3无”老年人家庭;  (5)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纯老年人家庭;  (6)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7)有重度残疾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8)有部分失能对象(介助和介护)的纯老年人家庭;  (9)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60周岁的失独老年人;  (10)低保户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11)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年人。  2类对象:每户每月100元。  (1)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8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  (2)家庭成员均为重度残疾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3)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中,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4)低保、低收入户中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5)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护的老年人。  3类对象:每户每月200元。  (1)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2)年满70周岁,低保、低收入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4类对象:每户每月360元。  (1)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2)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3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3)年满8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  2. 补贴说明  (1)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是指老人因其子女长期在外地(即不在梁溪、滨湖、新吴、锡山、惠山等5区范围)工作、生活,日常生活得不到照顾;  (2)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是指老人因其子女在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属重度残疾(聋哑人除外),日常生活得不到照料;  (3)生活不能自理是指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介助(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或介护(依赖他人护理),通过评估进行确定;  (4)低收入户是指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的家庭;  (5)重度残疾是指肢体、智力、精神、视力1级、2级残疾;  (6)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高1项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3. 资金保障  特定老年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区慈善基金会承担。  (十4)困难孤寡对象购买居家安全守护服务补贴  1. 补贴对象  为全区困难孤寡对象免费安装智能安全监护系统,提供24小时居家安全守护服务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  2. 补贴标准  每户每月补贴标准不超过150元。  3. 资金保障  困难孤寡对象购买居家安全守护服务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5)“安康关爱”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75周岁以上的老人和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低保对象、“3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2. 补贴标准  为上述老人每年购买1份“安康关爱”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费60元。  3. 资金保障  75-79周岁老人保费由区、街道(镇)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余对象保费由区、街道(镇)慈善基金会(分会)按5:5的比例承担。  (十6)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自愿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 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1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70元/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按7:3比例分担,没有参加保险的养老机构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7)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中年满60周岁、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本区户籍老人。  2. 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每份1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位老人30元/年。  3. 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3:7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8)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全区范围内民非或工商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2. 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个机构2000元/年,其中,市级补贴每个机构1000元/年。  3. 资金保障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资金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承担,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十9)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对象  按照《无锡市养老机构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基本规范(暂行)》和《无锡市社区居家养老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基本规范(暂行)》投资建设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补贴标准  市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投资总量的30%、50%标准给予1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区财政按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3. 资金保障  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2十)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补贴  1. 补贴对象  在本区实施连锁经营或品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  2. 补贴标准  连锁补贴:对在本区连锁经营3家民办(民营)养老机构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在本区连锁经营5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贴;每增加1家递增1万元,累计补贴限额为10万元。  品牌补贴:对在本区注册并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给予20万元的1次性奖励;对在本区注册并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给予10万元的1次性奖励。  3. 资金保障  连锁品牌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2十1)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补贴  1. 补贴内容  用于全区老年人开展日常教育活动、走访慰问和“敬老月”活动等项目支出。  2. 补贴标准  按照户籍老年人口每人每年6元(3元教育经费、3元活动经费)的标准安排老年事业发展经费。各街道(镇)根据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3. 资金保障  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十2)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补贴  1. 补贴对象  面向老年人开展自理能力评估的养老服务企业或专业评估机构。  2. 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次7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 资金保障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2、工作要求  (1)完善投入机制。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资金要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保证政策落实。要加大慈善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加强监督指导。民政部门要进1步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任务的养老服务企业管理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督,积极为其提供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企业(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3)严格考核评估。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完善补贴资金与绩效挂钩办法;要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严格把关,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




6、申办1个养老院,要具些什么?


敬老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您在设立前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在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才能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政策上工商部门无相关优惠政策规定;非营利性的可向民政部门申办非企业单位。


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以后由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小家庭,将承担起赡养4个老人的重任,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将是1个较艰巨的任务。城镇里大多数老年人都有经济来源,子女送老年人进敬老院,经济上没什么问题。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敬老院会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投资状况:


投资主要用于房租和生活设施的配备。投资额按规模和档次的差异,不1而论。刚创办时,规模不宜太大,以能接纳15名老人的规模为宜。如按1般的居住、生活条件进行计算,投资情况大致如下:



1、房租:可选择租用郊区的房子。闲置的厂房或旅馆,稍加改造即可。道路交通1定要好。周边环境要好,空气清新,最好附近设有医疗点。共需150平方米左右(其中住房100平方米,用于设立若干单人间、双人间,办公、娱乐、保健用房30平方米,厨房、卫生用房20平方米),年租金约1.2万元。



2、设备:初期1次性投资,以后可长期使用。包括厨房设备、卫生设备、办公设备、热水器等设施,约需1.2万元。每个房间所配备的电视机、电话机、空调、电风扇、家具、床上用品约需6万元。



3、其它费用:房子的简单装修费用、广告宣传费用、流动资金等约需1.5万元。以上投资共计约10万元。


工作人员的配备:


照顾15名左右老人的日常生活,需3名工作人员。要求其中1名懂医疗保健知识,另外几位可从下岗职工中招收,员工首先必须要有爱心,要尊重老人,还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盈亏测算及风险预测:



1、2年左右即可收回投资。按上述1般标准配备的房间,对入住的每位老人,按人均每月1100元的标准收费(其中伙食费600元,护理费500元,夏季和冬季的空调费可酌情另收)。全院的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开支每月约3500元左右。创办初期,如果能够有5成的入住率即可保本,入住率如能达到8成,则每月能盈利2500元,若能理想化地实现满员的话,则每月能盈利4000元,那么2年左右即可收回投资。



2、办敬老院的风险不是太大。办院的成功与否,取决于院址选得是否妥当,院内的生活设施如何,以及对老人的服务是否到位(这点至关重要),因为子女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的父母在敬老院的生活是否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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