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大事] 想了解下谷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详细点!,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美亚达公司养老保险哪一年开始交的?

[谷城大事] 想了解下谷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详细点!



1、[谷城大事] 想了解下谷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详细点!

你说的是湖北省谷城县吗?这里有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这个是破解版的,没有排版。你凑合着看看。 湖北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 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现就我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1、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的要求,逐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 有弹性、可持续”。1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2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 应;3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4是实行属 地管理。

2、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 个人账户相结合, 与家庭养老、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省已纳入国家新农 保试点的地区,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 2012 年基本实现全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3、参保范围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 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有条件的村集 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 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 10 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30 元,其中 省级财政负担 20 元、统筹地区负担不低于 10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 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5、建立个人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 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 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6、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 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地人民政府支出。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 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7、待遇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 定。

8、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 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 过 15 年,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 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 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9、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单独记账、核算。为保障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 行省级集中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省级 集中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职责, 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 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 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 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

1、经办管理服务 (1)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1经办管理。统筹地区现有农保经办机构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办理城乡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市州所在城区未设立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其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直接由市本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 (市、 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区) (鄂 编发〔2010〕3 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1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 办机构的人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鄂编发〔201 0〕3 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 列支。 (2)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 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 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切实做好账户管理、 政策咨询、 查询服务、 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

2、相关制度衔接 (1) 与老农保衔接。 原已参加老农保, 并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新 农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 60 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 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 60 周岁的人员,应按规 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 60 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地方政府 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 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 60 周岁后,统1按城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2)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5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 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

3、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1领导,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将其 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1管 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

4、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 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 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报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

5、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建设覆盖 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 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 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 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 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 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

6、 未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 方可按本《实施意见》自行开展试点,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 2○11年7月十日。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美亚达公司养老保险哪1年开始交的?



2、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美亚达公司养老保险哪1年开始交的?

养老保险是 从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养老 保险开始的。然后1988年国家出台 了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但养老保险账户建立是依据国发[1995]6号文件开始建立的,这个时候职工开始按工资比例缴费了。不过有的省是从1993年开始补缴的,也有的省是从1996年开始建立账户的。 之后国家的国发[1997]26号文件又进1步规范了相应的业务。以黑、吉、辽为试点,在[2005]38号文件进行了政策的相应调整。后出台了社会保险法。

谷城县养老保险2000单位停交了个人需要补交多少钱



3、谷城县养老保险2000单位停交了个人需要补交多少钱

补缴养老金要交滞纳金。   按照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保险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   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1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进行补缴,在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经劳动部门认可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1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从2007年后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经劳动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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