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1、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第5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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