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养老保险和嘉兴养老保险哪个退休后领的多?嘉兴佳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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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养老保险和嘉兴养老保险哪个退休后领的多?

您好!您问的这个问题,1般是无法给您1个明确的答案的。因为社保的养老保险都是缴纳年限越长,缴费越多,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就越多。而且各地的缴纳基数不同,每年的缴费基数都会上涨,将来那个地方退休后领的多,这个问题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也无法答复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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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佳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是2016-08-11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东路2297号1101室-1。嘉兴佳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统1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402MA28AKR41M,企业法人汤焕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嘉兴佳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养老服务;健康管理咨询;受委托从事医院的经营管理(不含医疗活动);老年人护理培训服务(不含职业资格、学历相关教育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第Ⅰ类医疗器械、第Ⅱ类医疗器械、食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的销售;软件开发、销售;物业服务;餐饮服务。通过爱企查查看嘉兴佳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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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嘉兴市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020年嘉兴养老保险网上缴费方法及缴费基数领取标准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 2018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基于我省上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决定对我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1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低于上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月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月缴费基数,据此设定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320元、上限为16610元。月缴费基数申报时采用“个位数4舍5入、个位数为0”方式确定。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其中缴费工资低于332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3650元/月执行,高于332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文件精神,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上1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我市现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为5档(其中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550元/月)。按已公布的上1年度(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全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如下:第1档:600元/月;第2档:800元/月;第3档:1000元/月;第4档:2000元/月;第5档:2990元/月。选择原最低档及1至4档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本次调整后将分别对应到上述1至5档缴费标准(即原最低档对应到第1档、原第1档对应到第2档,依次类推),如参保人员需选择另外缴费档次,须到当地社保综合服务窗口(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缴费变更手续。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范围内统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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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和源湘家荡颐养中心。在浙江嘉兴最好的养老院为距离南湖20分钟车程的湘家荡大道上的,名为源湘家荡颐养中心,该中心共有1600张床位800多名常住老人中,近7成来自上海,环境、服务、价位、配套的护理医院都是最好的。

《浙江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5、《浙江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浙江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健全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2)保基本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待遇水平和缴费相对应。   (4)公平性原则。逐步归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类型,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统1。   (5)可持续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实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4条 建立健全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5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发展改革(物价)、民政、财政(地税)、卫生、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实施工作。   第6条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7条 市社保事务局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和审核稽核,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日常咨询、业务培训和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定点0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2章 医疗保险费征缴和管理   第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或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户、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9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规定比例按月共同缴纳。   第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设统账

1、统账2两种类型。逐步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

1、统账2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适时将统账1过渡到统账2。过渡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

1、统账2具体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2015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1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3.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2的,用人单位分别按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7.5%和4%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第十1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2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按规定参加本统筹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内自谋职业人员,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3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发生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接续参保后须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应自退休审批后3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自办理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4条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下简称医保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200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医保缴费年限不作规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医保缴费年限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本办法实施后的医保缴费年限按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医保缴费年限按月累计。   职工退休后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办理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5%1次性补缴,记入医保缴费年限,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其余的由职工个人负责补缴。   第十5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1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符合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1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2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符合规定医保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参保缴费的,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2待遇。   第十6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符合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按医疗费用1次性移交管理办法,以1000元/年的标准1次性趸缴至75周岁(不足5年按5年),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2待遇。2015年1月1日之前已退休但未按规定时间接续参保的,需补缴中断期间的费用,具体办法按中断月份×2112元/月×5.5%标准计算,中断补缴年限的计算时点截止到2014年12月,不享受补缴期间医疗保险待遇。   过渡期内,逐步降低移交费用(含趸缴费用、中断补缴费用)。2015年度办理的,按移交费用的90%计算。   第十7条 以自谋职业身份退休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符合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1待遇;经本人申请,可比照本办法第十6条规定1次性缴纳移交费用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2待遇。   第十8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可按自谋职业人员标准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章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管理   第十9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1的,不建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2的,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人员):35周岁(含)以下100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120元/月,45周岁以上140元/月。   (2)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160元/月,75周岁以上180元/月。   个人账户划入额随年龄段发生变化的,均在次年1月1日起调整。   第2十条 个人账户分当年个人账户和历年个人账户,当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和购药费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以后的各类自负费用;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超过规定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   (3)诊疗必需的自费服务项目费用,包括挂号费、复制片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1次性成像(波拉)照片费、洁齿费、煎药费;   (4)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狂犬病疫苗、各类肺炎双球菌疫苗、流感疫苗。   (5)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医药费用。   第2十1条 个人账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1管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每结算年度计息1次,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转移接续和依法继承。   第4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2十2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2十3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1的,在1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0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购药)和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1)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0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购药)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   门诊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1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2级(县级)医疗机构为85%;3级(市级)医疗机构为80%。   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第2十4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2的,在1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0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购药)和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1)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当年划入的个人账户支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0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购药)费用,先由当年划入的个人账户支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门诊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1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2级(县级)医疗机构为85%;3级(市级)医疗机构为80%。   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第2十5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1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2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3级(市级)医疗机构800元。   住院起付标准按次计收。在1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最多按两次计收,第3次及以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标准计算。   第2十6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包括规定病种门诊,下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按上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确定,暂定为20万元。   第2十7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9种病种。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在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3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其中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按每帖50元的最高支付标准纳入结算,不足标准的,按实结算。   第2十8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1的,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   (1)因疾病引起瘫痪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患者;   (2)恶性肿瘤晚期,行为困难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患者;   (3)3类以上手术(按卫生行政部门划分类别标准)后属恢复期患者;   (4)临终关怀病人。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每月8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月2000元(建床时段内可统筹使用);建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第2十9条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0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购药)和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门(急)诊(购药)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当年划入的个人账户支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300元),由统筹基金按85%的比例支付。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对其自负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按85%的比例支付。   第3十条 完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按缴费基数的0.2%筹集,其中统筹基金承担0.15%,财政承担0.05%。职工大病保险可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参保人员在1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补助85%,上不封顶。   参保人员在1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含各类补助)后,个人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1.5万元(不含)至5万元55%,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70%。   第5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3十1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0售药店制度。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0售药店,可按规定申请定点资格。   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0售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第3十2条 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市本级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0售药店选择就医、购药。鼓励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市本级范围内实行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就诊,其发生的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包括自费、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0售药店)支付;应当由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0售药店)按照协议与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因转院、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而未能刷卡结算的(定点0售药店除外),参保人员应在现金垫付相应医疗费用后3个月内,凭医疗费用专用结算凭证(发票原件)、清单、出院小结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至结算年度末,参保人员连续住院满6个月的,应予结算。   第3十3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往杭州、上海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3级医疗机构治疗,或因临时外出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10%后,再按规定结算;按规定转入上海、杭州以外当地定点的3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个人自费20%后,再按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市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30%后,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3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   第3十4条 对于退休后长住外地或因工作原因需驻外地3个月以上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其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4家)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已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   第3十5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含异地安置、转外地治疗等),药品使用范围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为准;确属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可列入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处理;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标准按我市规定执行。   第3十6条 参保人员患规定病种需门诊针对性治疗的,可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经审核同意后,纳入规定病种结算范围,每2年审验1次。   参保人员可选定1家2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规定病种经治医院;需中草药针对性治疗的,可增选1家定点医疗机构(不限级别)作为经治医院。经选定的规定病种经治医院,在1年内不得变更。   第3十7条 参保人员需设立家庭病床的,经本人申请,收治医疗机构初审,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纳入家庭病床结算范围,逢医保结算年度,应结算1次。家庭病床建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家庭病床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收治和提供医疗服务。   第3十8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0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确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以外的服务和药品的,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0售药店应按国家、省有关处方管理规定严格掌握中西药处方量。西药(中成药)处方量,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1般疾病不超过7天,慢性疾病不超过15天(常年服药者放宽至30天)。中草药处方量1般不超过7帖;规定病种门诊中草药处方量不超过14帖,其中因特殊原因需转市域外中草药治疗的,最高不超过30帖。   对于按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可以按销售登记制度销售的处方药品,可在有条件的定点0售药店试行按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具体实施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3十9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3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   (6)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的;   (7)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0售药店)发生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第6章 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第4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1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挤占和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4十1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0售药店监督管理和医保医师管理等配套制度。   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0售药店服务协议,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其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总额控制下的多种结算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第4十2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0售药店违反与医保经办机构所签协议的,依照有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已经支付的医疗保险金,并可向用人单位通报。   第4十3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十7条、第8十8条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4十4条 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十9条、第9十条、第9十1条、第9十2条、第9十3条、第9十4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7章 其他   第4十5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人员)、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自费费用是指不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需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   自负费用是指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自己负担的起付标准、按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和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额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4十6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将医疗费用按1000元/年标准1次性移交管理的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2待遇。   第4十7条 用人单位在过渡期内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选择1种类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需转换参保类型的,原则上在每年12月份集中办理1次。   第4十8条 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通过自建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形式设立医疗补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   第4十9条 离休干部、6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的医疗补助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5十条 各县(市)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1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8〕5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嘉兴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办法1并贯彻执行。   第5十1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试行。原《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嘉政发〔2001〕112号)、《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13号,除附件7-9外)同时废止。我市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1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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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常春藤养老院每月3000元。嘉兴常春藤养老院占地10.7亩,共5层,设有床位133张。中心是在宾馆的基础上按照养老机构标准进行合理改建的,长者房型分为单人间、双人间、夫妻间、家庭房、5人间等,满足长者不同的需求;房间内中央空调、电视、家具、护理床、独立卫生间等生活设施1应俱全;在房间之外,每个楼层都设有两处公共休闲区,提供各种休闲设施、活动器材供长者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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