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1,宁波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宁波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1



1、宁波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1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可以补交的,大多数地区都允许1次性补交,也允许在办理退休时,1次性补交。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前在部分地区是允许1次性补交的,但自从2018年1月1日起,就取消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次性补交政策;

3、若因为员工在职期间,企业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这不是职工个人的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补交的,用户可以向原单位提出申请,请单位补办,之后根据个人情况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去选择适合自己的缴纳档次缴纳社保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6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宁波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2、宁波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法律分析: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2018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57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6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宁波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3、宁波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分析: 宁波社保最低基数:

1、宁波大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将从1470元调整至1650元,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9.4元调整到每月33元。

2、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调整至1650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缴费32.4元。

3、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调整至1650元。1般社保缴纳的方式可分为单位缴纳,或者是个人缴纳两种。通常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部分,而通过单位缴纳的社保则可得到更多的利益,比如单位可以帮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好几项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2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3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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