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好的武汉养老院有哪些?武汉九康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服务好的武汉养老院有哪些?



1、服务好的武汉养老院有哪些?

悦年华·颐养中心的服务非常专业,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的。

武汉9康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2、武汉9康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武汉9康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是2016-12-26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江汉2路-9号。武汉9康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统1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03MA4KQCJG97,企业法人陈启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武汉9康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养老行业的投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看护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健身器材、医疗器械I、II类的批发兼0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1般。通过。

武汉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的成立背景



3、武汉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的成立背景

截至2013年底,武汉市户籍总人口822.05万,其中60周岁以上老龄人口145.62万,占总人口的17.7%,老龄化程度已远远超过国际标准7%。根据武汉老龄办的研究预测,接下来的5年,武汉还会迎来老龄人口增长高峰期,每年或将递增10万人左右。到2020年底时,该市60周岁以上老龄人口将突破200万人,占总人口的25%,跨入重度老龄化城市行列。 据武汉养老服务产业协会工作人员介绍,武汉现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782处,养老床位总数5.8万张。每千名老人不足40张床位,缺口较大。该协会的成立,旨在促进武汉市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让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抱团取暖,相互学习,提高各自的服务水平。 协会的会员将跨界发展,联手打通养老产业的上下游链,在老年人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精神慰藉、金融保险、护理培训等行业做出有益的探索。

服务好的武汉养老院有哪些?



4、服务好的武汉养老院有哪些?

悦年华·颐养中心的服务非常专业,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的。

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5、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维护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及其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养老福利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非财政资金投资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按照其登记性质分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   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与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条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推动、政策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第4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养老需求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将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作为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区人民政府统1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本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统筹本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第5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批准、登记和管理工作。第6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物价、卫生、住房保障房管、水务、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税务、财政、老龄工作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在各自经营范围内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7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第8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行业自律、服务、协调和服务等级评定等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9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及其举办者,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资助和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2章 机构设立第十条 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筹建审批、机构设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者工商登记手续。第十1条 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办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养老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符合适合老年人居住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4)具有与养老福利机构规模、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文化、康复、医疗、安全设施;   (5)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5000元;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且具备相应执业要求的管理、服务、卫生技术、生活护理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6,与需要介助和介护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3;   (7)有完善的章程及规章制度;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2条 申办人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