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养老院一个月3千的有吗?湖南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湖南长沙养老院1个月3千的有吗?



1、湖南长沙养老院1个月3千的有吗?

肯定是有的。根据老人的情况以及房型来决定价格。3千来块钱1个月的养老院就有很多。比如: 天心区社会福利中心(悦年华颐养中心),是1家专业长期照护失能、半失能、高龄自理、失智长者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还可提供疗养、康复、健康管理等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为14869平方米,地上10层楼,地下为停车场,床位329张,长者居住的房型有套间、单间、双人间、多人间。收费价格在3000-5000左右。 中心的位置就在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紧邻湘江中路,长者在房间里就能看到湘江,地理位置优越、空气环境好、活动空间大,并且视野开阔、风景宜人。中心以品质环境及医养结合为特色,打造“医、养、康、护、娱”5大生活场景,致力于开展医养结合的为老、助老服务,让老人们住得安心,家人也能够放心。

湖南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2、湖南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2020年度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参保人员在缴费基数基准值的 56.57%至300% 之间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缴费比例为20% 。 (仅56.57%1个非整数缴费档次,60%至300%按每10%递增。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 5054元/月,以此作为2020年度缴费基准值,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区间为2859 元/月(56.57%,为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至15162元/月(300%),参保者可以在此区间内任意选择基数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十6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2十7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2十8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2十9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3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3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3人负担,第3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3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3人追偿。

关于企业养老保险的问题交费地区与户口所在地不是1个县市,退休时该怎么办理,我单位是湖南邵阳地区



3、关于企业养老保险的问题交费地区与户口所在地不是1个县市,退休时该怎么办理,我单位是湖南邵阳地区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帮忙找下.要湖南省的!



5、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帮忙找下.要湖南省的!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 (1)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1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1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开办至登记参保期间,应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建个人账户。 (3)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为企业,从转制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编制外的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原则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1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劳动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原临时工,应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5)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至今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流动离开用人单位的,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在企业工作、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6)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上述人员参保缴费后,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上山下乡插队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7)城镇退出现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退出现役的从退出现役时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上述人员在军队服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计算)。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2、关于个人账户转移 (8)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1按转出地的实际建账时间确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转移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的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2006年前的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转出地政策规定的统筹区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此计算其退休后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9)清理规范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符合规定的享受单1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省境内2006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参保人员多重缴费,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

1、属于多个账户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缴费,要及时转移,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

2、属于在同1时间段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的个人账户,本人自愿,也可保留建账时间长的参保地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不合并。

3、对已同时领取几份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1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几份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1次性支付给本人。

3、关于参保人员退休 (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凡在本单位担任1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1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十1)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 (十2)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1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1律视为公历时间。 (十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因单位缓报、漏报等原因未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以下简称缓办退休人员),仍按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的有关基数和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缓办退休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仍以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时间为准确定。缓报、漏报期间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至办理退休审批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给单位和职工。

4、关于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十4)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参保缴费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为:

1、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1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十5)2006年1月1日后达到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农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部分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3%×视同缴费年限。 (十6)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也相应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农工,按本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1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 (十7)农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全省上年度农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农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1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农工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本意见的政策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1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06-07-17 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1、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2、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 (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办法是: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1年、前2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1年、前2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1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1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1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也取1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1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3、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实施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1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原办法,是指我省自1998年统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底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的所有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4、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1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6、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建立个人账户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7、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06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的,按改革后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1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〇〇6年6月3十日 附件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 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公式如下:

1、P基本=P基础+P帐户+P过渡(中人) P基本—基本养老金 P基础—基础养老金 P帐户—个人账户养老金 P过渡—过渡性养老金

2、P基础 =(W在岗+Y指数)/2×N缴费×1% W在岗—参保人员退休时上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缴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累计12个月为1年) Y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即: (1)Y指数=W在岗× n平均指数 n平均指数—参保人员本人截至退休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1年、前2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1年、前2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1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1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1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也取1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即: (2)n平均指数=(a0/A1+a1/A2+…a2006/A2005+a2005/A2004+…+a1995/A1994+∑)/Z a

0、a

1、a2…a1995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前1年、前2年至1995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若在当年1-3月份退休的,为职工1-3月份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若在当年4-12月份退休的,为职工4-12月份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A

1、A2…A2005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前2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A2004…A1994为 2004年至1994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和; Z为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个数。

3、P帐户=Q/计发月数 Q—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4、P过渡(中人)= Y指数×N视同×X系数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上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N视同—视同缴费年限 X系数—计发系数,按1.3%取值 附件2: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69/65 70/56。

户囗由桂林迁回湖南,养老保险如何转移回来



6、户囗由桂林迁回湖南,养老保险如何转移回来

1、在当桂林的社保部门愿意接收当事人的社保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该项手续,当事人具体应事先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

2、在当事人在桂林实现就业,并且在用人单位以职工名义参保的前提下,也可以转移社保关系。 1,转移社保关系的手续及需要的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单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凭单位介绍函、被代理人员停保手续和社会保障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2,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出的社保转移证明原件(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社保机构的户名、帐号和开户行名称,并盖社保机构公章。该证明3个月以内有效。)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第2代身份证需在同1张A4纸上复印正面和背面); 3,个人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持接收单位介绍函,调出单位停保手续和社会保障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2,社保续交的方式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只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基金不再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的,转移模式依然为“双转移”,即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都要转移。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具体办理方式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或自谋职业者可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医疗保险手册、卡,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第2月按季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