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养老服务产业股票有哪些

重庆永川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1、重庆永川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党的十7大、十7届3中全会和市委3届4次全委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基本原则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2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3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2、目标任务2009年,选择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9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

3、参保范围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1)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2)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3)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1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4、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时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2.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1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1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1按60个月计算。(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3)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政府对缴费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为:主城区由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贫困区县(自治县)由市级承担70%、区县级承担30%;其他区县由市级和区县级各承担50%。(4)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5、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1)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2)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3)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1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4)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养老金待遇 (1)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地区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缴费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1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2)养老金标准。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缴费补贴分担比例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本地区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4)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1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6)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7、基金管理(1)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2)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8、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1)参保人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2.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账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9、新老制度衔接已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参加居民养老保险:(1)未达到60周岁人员,原则上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1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2)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计发。对不愿合并计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1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十、组织领导(1)市政府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人员、设备、工作经费和网络信息化建设需要,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十

1、其他(1)2009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1为2009年8月31日。(2)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64号)同时停止执行。2○○9年9月1日。

养老服务产业股票有哪些



2、养老服务产业股票有哪些

为分享政策红利,上市公司加速布局养老服务产业。雅戈尔(14.63 -2.4%)3月7日披露,公司及下属公司决定投资10亿元设立健康产业基金,主要针对大健康产业具有并购价值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关注优秀上市公司的定增机会,以及医疗健康产业国有大中型混合所有制改制重组的投资机会。申万宏源(15.48 +0.98%)王立平认为,未来大健康、养老领域是重点投资方向。雅戈尔成立健康产业基金,打造"医疗健康产业+养老地产"结合模式,投资大健康产业符合未来社会发展趋势,预计未来地产业务也将向养老地产转型。   南京新百(23.97 -1.52%)2月28日披露,公司拟与3胞集团下属公司Natali Seculife Holding Ltd公司共同出资3000万元设立Natali(中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新百出资1050万元,股权占比35%。南京新百参与投资设立Natali(中国),也正是顺应了养老服务产业即将爆发的产业趋势。Natali是以色列领先的提供远程医疗、紧急救助及社区健康服务的服务商,这1合作将有助于南京新百充分利用Natali的海外资源以及社区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等多方面优势发展养老服务业务。   华业地产(11.7 -0.26%)今年1月22日公布修订后的收购方案,计划21.5亿元收购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前,华业地产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矿业开发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在开展原主营业务的同时,新增医药 商业和医疗服务业务。华业地产已经提前布局养老地产,2013年设立北京华业康年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养老事业及托老所的运营与管理。公司正逐渐完成转型布局,由房地产跨入医疗+养老领域。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医疗健康和养老产业将作为重点投资领域。

重庆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3、重庆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强化改革的先导和突破作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加快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建设“近悦远来”美好城市,建立健全与城市存量提质改造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助力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市城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主城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更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3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原则。第4条  城市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生活功能、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产业功能、打造就业创新载体,完善生态功能、保护修复绿地绿廊绿道,完善人文功能、积淀文化元素魅力,完善安全功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第5条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城市发展理念、开发方式、治理模式的更新,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牵引,聚焦城市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强化区域统筹、弹性管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城市更新活动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第2章  工作机制第6条  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7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技术导则和年度计划,指导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8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应当成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城市更新议事协商和权益保障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第9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物业权利人作为前期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可由政府、物业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或由政府、物业权利人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的相关主体作为实施主体。充分发挥各方主体优势,鼓励政府平台公司与专业化企业开展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第3章  1般规定第十1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收集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产、公建配套、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地等现状基础数据,开展公众意愿调查,结合城市体检评估成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数据库。第十2条  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全过程咨询和服务。第十3条  结合城市体检满意度调查,充分征求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发挥好社区规划师的作用,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城市更新。第4章  规划与计划第十4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规划布局等内容。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规划中明确划分更新片区范围,并纳入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十5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技术导则,提出片区策划指引和项目实施方案指引,明确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第十6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技术导则组织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明确片区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更新方式、经济指标、实施计划、规划调整建议等内容。片区策划方案应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意向实施主体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成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片区策划方案应报领导小组审议。第十7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城市更新规划和片区策划为基础,统筹各方意见,拟定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前期业主或实施主体、边界和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进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第5章  项目实施第十8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储备项目,由前期业主根据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规划调整)方案、建设运营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由前期业主报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批,重点项目及跨区项目实施方案应报领导小组审批。第十9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保护修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涉及优化改造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的,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现状底线管控,确有实施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部分技术指标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涉及其他拆旧建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第2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节能、园林绿化等各环节涉及市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下放至各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作为后续规划管理和办理上述相关审批手续的重要依据。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第2十1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准入退出机制,与实施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实施项目动态监管。第6章  资金筹措第2十2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1)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2)金融机构融资资金;(3)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4)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第2十3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财政投入,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更新的支持;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合理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更新改造。第2十4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涝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第2十5条  积极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第7章  政策支持第2十6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采取带方案招拍挂方式的,可将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第2十7条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转型升级后,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产权人可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已建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超过8年或工业用房所有权登记超过6年的,在不改变使用权人的情况下,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转型升级;转型升级满5年的,方可按前款规定办理用地和产权手续;过渡期内转型发展的工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0出售。第2十8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0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并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经营性用途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捐赠、借用等方式,将其闲置的0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第2十9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第3十条  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应当予以保留的房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1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与该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新建房屋1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相关事实。第3十1条  对增加公共服务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有条件的可按不超过原计容建筑面积15%左右比例给予建筑面积支持,增设地上停车库不计算容积率。鼓励老旧厂区转型升级,允许对原有建筑进行隔层改造、增加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第3十2条  在原有建筑轮廓线范围内的更新改造,建筑间距按照不小于现状水平控制;超出原有建筑轮廓线的,原则上按照0.5倍间距控制;加装电梯、消防设施(含消防电梯、消防楼梯、消防水池等)的,满足消防间距即可。第3十3条  城市更新项目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标准设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第3十4条  城市更新可探索在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1体化的运作模式,实行统1规划、统1实施、统1运营。受特殊控制区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通过全域统筹、联动改造实现异地平衡。第3十5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第3十6条  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竞争性评选,对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予以适当的财政资金奖补激励。第8章  附    则第3十7条  相关管理部门、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3十8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3十9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园林绿化、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政策。第4十条  独立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等,可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实施,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第4十1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操作细则。第4十2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4、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5、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则?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8年1月十7日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第4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第5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第6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2章 机构设立第7条 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1)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外商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8条 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2)机构章程、管理制度;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2)(3)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第9条 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可自愿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证书。养老机构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涂改。第3章 服务管理第十条 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分为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第十1条 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收养人员,在完成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养人员。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对象。对其接收收养人员的,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十2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2)服务内容和方式;(3)服务期限和地点;(4)收费标准和方式;(5)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市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参考使用。第十3条 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2)制定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制做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3)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4)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送养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5)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家年人夜间监护工作;(6)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3)第十4条 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养老机构注销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十5条 养老机构接收收养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养老机构接收休养人员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第4章 监督管理第十6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7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和工作人员工作细则以及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和奖励等管理制度。第十8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9条 养老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养老机构应当向捐赠人、民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第2十条 养老机构可以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养老机构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2)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3)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4)协调养老机构之间及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5)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第2十1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第5章 扶持与鼓励第2十2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的发展。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第2十3条 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1)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4)(2)免缴残疾人保障金;(3)城市养老机构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拔方式取得的除外;农村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第2十4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1)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用电、用水、用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4)国家机关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给予1定补贴。第2十5条 国家和本市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还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章 法律责任第2十6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8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2)违反本办法第十2条规定不签订服务合同的;(3)违反本办法第十3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4)违反本办法第十4条规定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不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5)违反本办法第十6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6)违反本办法第十9条规定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有前款第(―)、(2)、(3)、(5)、(6)项规定行为之1的,由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4)项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上述行为之1的,有关部门还可以取消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并追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第2十7条 养老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2十8条 民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5)第2十9条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3十条 服务对象、送养人与养老机构在养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章 附 则第3十1条 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与鼓励参照本办法第5章的规定执行。第3十2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3十3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成为直辖市后可能面对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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