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养老居家上门服务属于社会保障吗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1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3条 每年农历9月初9为本省敬老日。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5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

养老居家上门服务属于社会保障吗



2、养老居家上门服务属于社会保障吗

养老居家上门服务属于社会保障。 2022年7月1日,《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开始施行。 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居(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以下称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3、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提供的社会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3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第4条 居。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0修正)



4、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0修正)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4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5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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