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某老年社会工作机构计划展开一项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的问卷调查,这项问卷调查应该以( )为基础。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



1、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

某老年社会工作机构计划展开1项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的问卷调查,这项问卷调查应该以( )为基础。



2、某老年社会工作机构计划展开1项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的问卷调查,这项问卷调查应该以( )为基础。

B解析:问卷调查就是依托问卷,针对取自某种社会群体的样本,收集资料,并通过统计分析来认识其特征。其形式是精心设计的问题表格,其用途是用来测量人们的行为、态度和状态特征。随着社会科学中系统观察、抽样、分析技术的发展,问卷调查在社会工作研究中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

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3、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增值税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4.耕地占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2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3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4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



4、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

养老机构的合同责任分析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主要负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主要是向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顾、护理服务。养老机构还负有确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瑕疵而使入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义务和防止第3人在机构内对老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相应的合同责任。机构提供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承担的责任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之1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但1些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不符合标准;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违法了给付义务,也影响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养老机构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老人或其家属提出,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若经更换或改进服务仍未合格的,老人或其家属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养老机构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责任进入养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高危人群,发生意外在1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但客观上说,养老机构自身的服务是导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和行业对建筑设施的要求建造,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或行业规范提供服务,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老年人和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除了服务之外,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还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由于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形,养老机构对其的管理保护职责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因看护不到位导致老人从床上坠地摔伤或外出走失,因护理不当导致老人在洗澡时烫伤、吃饭时噎食等,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疾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与养老机构管理疏忽或不善有关系,即使存在第3方责任人,但由于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疏于管理,不仅容易引起纠纷,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对老年人突发意外处理不当造成伤害的责任老年人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后,养老机构没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援助措施,造成了疾病、伤害事故的加重或扩大,养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事后责任。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摔倒后,没有及时救护,造成老年人伤情加重,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入住老人及其家属的合同责任分析养老机构合同责任的实现,1定程度上保护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保护也要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相平衡。因此,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的利益必须同时得到有效保护。为了配合养老机构履行义务,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义务通常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在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及时结清;应经常与老人进行沟通,保持联络,尽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等等。隐瞒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而产生的责任按照养老院机构入住规定要求,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前必须做全面身体检查,但在实际执行当中,院方1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类的疾病,对1些常见老年病和瘫痪病人就不能严格要求了。因此他们通常更加注重查看老人外观,如瘫痪老人是否有褥疮、硬伤等。但精神类疾病、心脑血管、骨质疏松等疾病就很难被发现,这此疾病也成为家属隐瞒的重点,往往会对老人生命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因家属隐瞒病情致老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养老机构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欠缴相关费用而产生的责任入住协议的签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属来完成的,多数老人并不了解其内容。入住后,1旦老人出现经济紧张、突发疾病、协议期满等1些需要由家属履行责任的问题时,常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家属既不缴纳护理费、医药费,也不接老人回家。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老人和家属就要授权养老机构在无法联系到老人家属,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家属承担。另外,老年人和家属不能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1定期限,经养老机构催告后仍不交纳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属,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出院,养老机构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老年人和家属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入住老人因违反机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责任老人违反养老机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其他入住老年人或亲属等人身伤害的,由老人承担法律责任,家属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5、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条件,并向社会动态公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4条 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第5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区(县)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2章 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收费  第6条 收费范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7条 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基本养老服务的硬件设施配置、入院评估、护理服务规范由市民政部门统1制定发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新增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8条 纳入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区(县)两级定价。经市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9条 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成本中不包括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2)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管理费、维修费支出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3)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2)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十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其主管单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批准。  申报材料包括:  (1)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2)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  (3)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  (4)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  (5)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  (6)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包括对床护比的认定情况等;  (7)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1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成本公开。  第十2条 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3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并报民政和价格部门备案,经公示后按规定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普通床位服务和普通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3章 其他养老机构收费  第十4条 收费范围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十5条 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养老机构制定床位费、护理费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十6条 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实行单独核算。养老机构应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7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4章 管理规定  第十8条 养老机构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  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于每年6月前提出申请。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及护理服务内容变化等情况。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公示后2年内不得变动。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  第十9条 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  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双方应以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  养老机构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价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2十条 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个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已入住老年人合同期满退养的,不退费。  第2十1条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署相应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2十2条 建立养老机构收费信息监测制度。养老机构应建立物价员制度,设立相应的收费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第2十3条 养老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医药服务应按本市医药价格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2十4条 养老机构对外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2十5条 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5章 监督检查  第2十6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1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1)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不按规定、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2)不按规定备案或公示的标准收费的;  (3)不按规定建立收费台账的;  (4)采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取、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5)违反规定,以代办、特需等名目变相提高收费的;  (6)不按规定公示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7)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2十7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1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  (1)资质认定不明确,或与提供资质不相适应提供养老服务的;  (2)软、硬件设施或服务不达标的,如床护比等不达标的;  (3)擅自扩大或缩小服务范围的;  (4)违反规定降低服务质量的;  (5)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提供约定服务的;  (6)其他违规行为。    第2十9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区(县)物价、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



6、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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