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盈爱养老院怎样收费?我是外地人在佛山已经缴纳养老保险14年现在不去了,请问还有一年怎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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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天福养老院 ◉ 收费价格: 床位费:阳台单人房4500元,双人房2360-2960元,3人房1800元; 护理费:介助理600元,半护理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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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后工作再交1年社保就行,退休后要在佛山办理退休领佛山退休金。你可以在原单位挂1年社保(费用自己全交)或到你所在地交1年新农合社保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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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打12333社会保障局去咨询1下就可以了,打12333按市话收取通讯费,跟平时打电话1样收费。打12333咨询比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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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养老院收费标准:入住老人入院评估后根据等级收费:自理老人每月2500元、半自理老人每月3500元、全失能老人每月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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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 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 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1)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 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 第3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 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4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 行系统管理。 第5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 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3方合理 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 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 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6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 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 规定免征税费。 第2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7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1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8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 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的养老保险费; (2) 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3) 基金收益; (4) 滞纳金; (5) 地方财政拨款; (6) 社会捐赠; (7) 其他收入。 第9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 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 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部分计入个人帐户, 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定 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 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 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定比例缴纳养老保 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 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百分之3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6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百分之6十计征。 第十1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 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2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 凭社会保险部门工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 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 代扣缴。 第十3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 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4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 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 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 责任。 第3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5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 合下列条件之1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5年;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 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6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 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 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 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级以上集 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 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 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7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5条第(1)项规定的 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 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2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 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8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5条第(2)项规定的 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 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 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 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9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5年的,不得领取基 础养老金,只能1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 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1次领取个人帐户储 存额和1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1 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 细则规定。 第2十条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 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1按基础养老金 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2十1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 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 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户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 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2十2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 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4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2十3条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 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2十4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 3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 ;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5日 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2十5条 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 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 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2十6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 额拔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2十7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1核算。在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1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 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 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 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 。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 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第5章 监督检查 第2十8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 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 表3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 、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 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2十9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 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 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会计、 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3十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 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 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3十1条 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 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3十2条 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情况进行 稽查。 第6章 法律责任 第3十3条 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 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 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 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2)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 营私舞弊的; (3)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4)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5)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 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 本金1起补发。 第3十4条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 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 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2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十5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 费,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 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1的滞纳金。逾期仍 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2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第3十6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 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 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1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 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2千元至5千元的 罚款。 第3十7条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 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 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 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 所得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7章 争议处理 第3十8条 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 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第3十9条 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 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 十5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 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8章 附则 第4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 门统1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 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 保险部门管理。 第4十1条 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 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单位根 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 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4十2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4十3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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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至5000元每月。广东省佛山市3水区敬老院,收费标准为500元至5000元每月,是根据住房标准,护理标准进行收费,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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