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能开养老院吗?对于民营养老院国家有何补助优惠政策?如何办?在商品别墅小区中将一套属于自己的联排别墅改成养老院经营合法吗

私人能开养老院吗?对于民营养老院国家有何补助优惠政策?如何办?



1、私人能开养老院吗?对于民营养老院国家有何补助优惠政策?如何办?

私人能开养老院,流程如下:

1、依法登记。

1、设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举办人按《养老机构许可办法》的设立条件,向开办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2、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3、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衫空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或运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或社区服务业登记。

2、场所设置。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优惠政策:

1、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裤迟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明确供地政策或纯瞎。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更多的老年人服务。

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要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统1规划、统1设计。

4、加强公建配套。优先发展为养老机构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相应的配套设施。扩展资料:具体的土地政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2、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杭州-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



2、在商品别墅小区中将1套属于自己的联排别墅改成养老院经营合法吗

可以的,向政府申请立项并登记。 另外,建设部有规定:养老院的建筑设计规划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指标,养老院的房屋建筑主要有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活动、健身、社会工作用房。到网上也可以找到,不过都没有很详细的,我是在中国敬老院网上看到过,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2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大学主编的《老年人建>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8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9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第十1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百户不低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第十3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第十4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5条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第十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第十7条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第十9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第2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第2十1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第3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2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2)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4)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5)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6)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第2十3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4、老旧小区改造国家最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重要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按照会议安排,现将我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及政策制度进行简要解读。  

1、政策依据  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27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老旧小区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1〕47号),对老旧小区改造前期手续办理、项目推进、竣工验收、长效管理等流程进行指导明确。  

2、基本情况  老旧小区改造重点为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市或县城内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可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依据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工作目标,我市将改造范围确定为2005年底前建成的城镇内小区。我市2000年底前建成小区142个,2005年底前建成老旧小区141个,共计283个,2019-2021年已改造完成97个(2000年前建成小区改造完成91个),涉及户数20390户、改造面积177.53万平方米,争取上级资金3.1亿元,累计完成投资4.1亿元。依据《乌海市老旧小区改造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4年底,将剩余未改造的186个老旧小区,297.49万平方米全部改造完毕。  

2、文件重要内容  (1)指导思想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老旧小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顺应群众期盼,尊重群众意愿,践行共同缔造,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缺失、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管理服务不到位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断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2)基本原则  ——坚持居民参与的原则。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和后期物业管理中,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参与,汇聚民众智慧,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明确居民共同管理小区的义务和职责。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属地街道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因地制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先急后缓原则。对于基础设施差、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等群众反映强烈,需求高的小区先行整治。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资原则。以政府主导、企业和群众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各类投融资平台,多方面吸纳社会资本投入。  ——坚持整治与管理相结合原则。在完善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建管并举,做到综合整治推进1个、物业管理建立1个,避免重复施工影响居民生活。  (3)改造内容  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  基础类改造主要包括小区及周边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供热、消防、安防、道路、移动通信、绿化照明、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新建(改建)物业用房,拆除违章建筑、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路规整(入地)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等。  完善类改造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建筑节能改造、充电设施、居民活动室、无障碍设施、健身器材、绿化美化、智能快件箱、加装电梯,以及小区内或周边文化休闲设施、体育锻炼场所、适老设施、电力增容等。  提升类改造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4)加装电梯  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顺应群众期盼改善条件,有效解决老旧小区上下楼难问题,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自2019年起,我市共为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安装电梯14部(其中2019年安装12部,每部补助50万元;2021年安装2部,每部补助30万元)。满足安装需要以下几个条件,1是2005年前交付使用的未安装电梯的多层住宅;2是该多层建筑未纳入征收、拆迁和棚改项目;3是建筑单元的全部业主同意加装电梯;4是加装电梯后符合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及应急疏散要求;5是安装电梯的全部业主就安装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的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达成分担协议。通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改造,完善了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了城市生活品质。  (5)资金支持  老旧小区改造,以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1是政府资金支持。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中央给予资金补助,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鼓励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同时,我市每年用于城市更新的资金重点向老旧小区改造予以倾斜,按年度计划方案予以资金支持。  2是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支持改造。  3是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  (6)工作目标  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和基础类应改尽改、完善类能改多改、提升类积极推进的要求,充分征求群众需求和意愿,科学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落实“综合改1次”的要求,做到“1小区1方案”,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形成改造清单,突出创新驱动,彰显文化底蕴,留住城市记忆,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真正做到使老旧小区改造不“伤筋动骨”就能“脱胎换骨”。鼓励开展老旧小区改造示范申报项目,突出示范引领作用。  

3、我市工作进展情况  2022年,我市将改造59个老旧小区,惠及6670户,改造面积67.25万平方米,预计投资2.9亿元。老旧小区改造示范项目6个,其中,海勃湾区4个(包括1个自治区级示范项目),乌达区1个,海南区1个。今年11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建成小区中剩余的51个全部改造完毕。  截至目前,我市改造工作1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3年行动计划目标,市委、市政府与各区区委、区政府签订责任状,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建立“1年1交帐,3年交总账”的工作目标。2是为了合理确定改造内容,我局聘请第3方对各区2022年“1小区1方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行评审,各区依照评审报告,完善改造方案,明确改造重心。3是目前全市59个小区已完成招投标工作,已于3月15日陆续开工建设。  

4、目前存在的问题  1是资金申请存在缺口。今年,我市已申报的老旧小区专项支持资金1.98亿元,已下达财政资金4063万元。由于国家发改政策调整后(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投资占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的比重不得低于70%),我市第

1、第2批中央专项资金仅1个项目符合争取上级资金条件(中央预算内支持资金710万元)。我市乌达、海南两区均已对全区大部分燃气管网进行升级改造,导致多数改造项目不满足燃气管网改造相关要求。目前,我市正在申请第3批中央预算内投资1.5亿元(海勃湾区)。  2是改造宣传力度不够。老旧小区改造过度依赖政府主导,宣传方式单1,宣传效果不到位,群众积极性不高。  

5、下1步的工作  1是积极争取向上资金。主动对接自治区相关部门,全面掌握政策动向,做好信息收集传达工作,协助3区最大限度争取中央、自治区各项补助资金。  2是保质保量推进改造。按照“1小区1方案”的实施方案,配合包联干部,督促各方严格工作责任,落实“综合改1次”的要求,实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化管理、清单化推进,确保包联地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3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融媒体、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果,积极推广改造过程中的典型经验,提高社会公众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形成社会广泛支持、群众积极参与良好氛围。  .。



5、杭州老旧小区改造规定?

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居民自愿。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凝聚居民共识,变“要我改”为“我要改”,由居民决定“改不改”“改什么”“怎么改”“如何管”,从居民关心的事情做起,从居民期盼的事情改起。(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保基础、促提升、拓空间、增设施”要求,优化小区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空间资源利用,明确菜单式改造内容和基本要求,强化设计引领,做到“1小区1方案”,确保居住小区的基础功能,努力拓展公共空间和配套服务功能。(3)坚持各方协调、统筹推进。构建共建共享共治联动机制,落实市级推动、区级负责、街道实施的责任分工,发挥社区的沟通协调作用,激发居民主人翁意识。(4)坚持创新机制、长效管理。引导多方参与确定长效改造管理方案;相关管养单位提前介入,1揽子解决改造中的相关难题;提高制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构建“1次改造、长期保持”的管理机制。

4、主要内容(1)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含)以前建成、近5年未实施综合改造且未纳入今后5年规划征迁改造范围的住宅小区;2000年(不含)以后建成,但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物业管理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也可纳入改造范围。(2)改造任务2019年年底前,开展项目试点,优化政策保障,建立工作机制。至2022年年底,全市实施改造老旧小区约950个、居民楼1.2万幢、住房43万套,涉及改造面积3300万平方米。(3)改造内容。以《杭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技术导则(试行)》为指引,实施“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居住环境、提升服务功能、打造小区特色、强化长效管理”等5方面的改造,重点突出综合改造和服务提升。对影响老旧小区居住安全、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迫切的问题,必须列入改造内容,确保实现小区基础功能。结合小区实际和居民意愿,实施加装电梯、提升绿化、增设停车设施、打造小区文化和特色风貌等改造,落实长效管理,提升小区服务功能。加大对老旧小区周边碎片化土地的整合利用,可对既有设施实施改建、扩建,对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可通过插花式征迁或收购等方式,努力挖潜空间,增加养老幼托等配套服务设施。(4)改造程序。1.计划申报。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向市建委申报本辖区下1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双2/3”条件,且业主对改造方案(内容)的认可率达2/3。(1)征集改造需求。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当年存在改造需求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老旧小区组织调查摸底,掌握问题,了解改造需求和重点。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形成项目清单。(2)制订初步方案。根据项目清单,由所在街道通过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制订初步改造方案及预算;同步制定居民资金筹集方案以及物业维修资金补建、续筹,物业服务引进等长效管理方案。(3)申报改造计划。由所在街道在项目范围内对初步改造方案组织广泛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集中向市建委申报列入下1年度全市改造计划。2.计划确定。按照“实施1批、谋划1批、储备1批”的原则,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提出的改造需求组织审查,确定下1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预算,编制改造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3.项目实施。按照年度改造计划,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牵头落实方案设计与审查、招投标、工程实施和监管等具体工作。(1)方案设计与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由所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落实具体的职能部门或机构牵头进行联合审查。(2)招投标。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施工、监理招投标申请。鼓励采用EPC方式,确定设计和施工单位联合体。所在区、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招标制度,将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统1纳入当地招标平台公开招标。(3)工程实施和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等要全力配合,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的特点,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4)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街道、社区、居民代表等进行项目联合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5)后续管理。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由街道、社区及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长效管理方案,落实管理和服务,做到“改造1个、管好1个”。(5)要素保障。1.落实财政资金。对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提升的,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对2000年后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实施改造提升的,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原责任主体承担改造费用。围绕“6有”的目标,对项目改造成效、满意度、居民出资等情况实施绩效考核,对认定为“样板项目”的,给予1定奖励。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2.拓宽资金渠道。原则上居民要出资参与本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具体通过个人出资或单位捐资、物业维修基金、小区公共收益等渠道落实;探索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会机构参与老旧小区的改造和后期管理。3.加大资源整合。支持对部分0星用地和既有用房实施改(扩)建,可通过置换、转让、腾退、收购等多种方式,增加老旧小区配套服务用房;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存量房屋,提供给街道、社区用于老旧小区养老托幼、医疗卫生等配套服务。



6、什么是商住两用房?商住两用房购买需谨慎

现在许多购房者购房不仅仅是为了住局只用了,更多的是希望房子能有投资价值,因此商住两用的房产也得到许多购房者的亲睐。其实商住两用房也不能乱买,装修之家装修网小编提醒各位购房者,在购买商住两用房时1定要谨慎考虑。 什么是商住两用房? 商住两用房,既可以居住,又可以注册公司办公,是适应1线城市发展政策和年轻人生活发展的新型居住形式。相比普通住宅,小区管理会更严格,绿化环境及配套设施会更完善,相应物业费相对也会高1些。可以注册公司,可居住可办公,不限购,不算首套房,环境好,鼓励年轻人创业,适应城市发展趋势,但是不能户口落户,没有学区派位,且首付高。 商住两用房购买需谨慎

1、物业、水电、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较高。由于商住两用房的水电价格实行商业用标准,较之1般生活用标准要相对较高;物业收费也较少受到政府部门的限制;公共维修基金也与商户就共有所有权部分的维修进行平摊。上述原因造成商住两用房在日程生活中产生的费用较高。

2、产权40年或者50年。1般住宅的所有权为70年,在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而商住两用房、产权40年或者50年,在到期后不是自动续期,并且要补交。

3、商住两用房无法迁入户口,这就意味着即使周边区域内有好的教育资源,子女因户口不能迁入也无法就近入学。

4、没有完备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商业项目1般不强制性要求设计配套服务设施,例如学校、商业、居委会等,也就是说没有配套的幼儿园、学校,也没有配套的医疗、养老服务等。这样就会给购买后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5、按揭贷款实行标准。商住两用房首付50%,为普通住宅的1.1倍,最多为10年,并且不能用。

6、购买时不实行税费优惠的政策。普通住宅购房时有许多优惠的税费政策,但购买商住两用房时没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 什么是商住两用房?商住两用房购买需谨慎 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在阅读完本文后对于商住两用房有了基本的认识,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装修咨询,请点击进入装修知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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