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1、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共同组成的养老社会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第3条 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重点保基本的原则。 坚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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