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1、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适应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服务。第3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遵循政府主导、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日间照料、短期托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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