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长春市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1、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维护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及其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养老福利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非财政资金投资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按照其登记性质分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   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与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条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推动、政策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第4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养老需求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将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作为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区人民政府统1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本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统筹本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第5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批准、登记和管理工作。第6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物价、卫生、住房保障房管、水务、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税务、财政、老龄工作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在各自经营范围内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7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第8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行业自律、服务、协调和服务等级评定等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9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及其举办者,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资助和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2章 机构设立第十条 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筹建审批、机构设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者工商登记手续。第十1条 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办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养老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符合适合老年人居住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4)具有与养老福利机构规模、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文化、康复、医疗、安全设施;   (5)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5000元;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且具备相应执业要求的管理、服务、卫生技术、生活护理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6,与需要介助和介护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3;   (7)有完善的章程及规章制度;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2条 申办人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长春市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2、长春市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1、在长春市办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1般情况需提供: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由本单位自行出具。) 2.1般情况需提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产权证或租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1般情况需提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以及从业资格和健康状况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从业资格指相关专业毕业证、资格证、培训合格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健康状况证明验健康证原件,收复印件。) 4.1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建设单位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5.1般情况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审核意见表,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卫计、食药监、环境保护部门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6.1般情况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2 份;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7.1般情况需提供: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法定代表人签字,收原件。) 8.1般情况需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申请人 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4、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9路1号 网点电话:0431-8****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2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2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9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9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1至周5(法定节假日除外)。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4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2章 机构的设置第7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8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1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2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1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3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何开办养老服务公司



4、如何开办养老服务公司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概念: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非在民政,营利在工商,目前民非补贴相对营利性机构而言政府补贴稍多) 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可参照民政部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以民非单位章程为例,章程内容涉及总则、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章程的修改、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附则等章节内容。

沈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入驻条件?



5、沈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入驻条件?

第1条 为加快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且运营1年以上的服务中心、服务站。第3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1星、2星、3星、4星、5星5个等级,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服务设施在环境、设施、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第4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全面客观、注重实效、公平公正原则。第5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评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1次,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3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监督和牌匾的制作及颁发。第6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申报星级资质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2.近1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服务中心、服务站需具备以下有效执业证明(条件):(1)《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消防符合国家有关要求;(3)房产证明(无房产证明的,需提供房屋归属证明及第3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4)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需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5)内设的医疗机构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6)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包括但不限于锅炉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含气瓶)使用登记证、电梯安全检验标志;(7)提供其他需经许可的服务,需具有相应资质。4.服务中心、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1)服务中心、服务站负责人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5.服务中心、服务站需接入沈阳市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6.服务中心、服务站的名称、标识、灯箱(牌匾)应按全市统1标准设计、制作和悬挂。第7条 有意愿申报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按照《沈阳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评定标准》或《沈阳市社区养老服务站星级评定标准》要求申报相应的星级等级。第8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民政局确定的第3方专业机构申报星级评定,申报时提供《沈阳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评定申报表》或《沈阳市社区养老服务站星级评定申报表》(1式两份)。第9条 市民政局确定的第3方专业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受理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资质申报。申报工作结束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第十条 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服务中心、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中止星级评定:1.不符合本办法第6条之所规定;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3.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星级评定工作行为的;4.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1条 星级评定结果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服务中心、服务站可向市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第十2条 获得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在取得星级资质满1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申请较高等级评定和复评,依照首次申请星级评定有关程序办理。第十3条 星级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服务中心、服务站星级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应向第3方专业机构提出复评或申请较高等级评定。服务中心、服务站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参加复评或较高等级评定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星级资质自动失效。第十4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在星级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等情形的,由市民政局取消星级资质,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两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第十5条 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取得星级资质的服务中心、服务站监管工作,发现不符合星级标准或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星级服务中心、服务站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取消星级资质。第十6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安吉天然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谁?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公司



6、安吉天然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谁?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公司

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查询链接:http://**/   查询方式   (1)输入企业注册号查询;   (2)输入企业全称精确查询或企业名称关键字模糊查询。模糊查询结果记录多于5条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进行再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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