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党建引领促服务提升方案?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4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2章 机构的设置第7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8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1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2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1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3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党建引领促服务提升方案?



2、党建引领促服务提升方案?

第1,要加强党建工作提升人员政治素质。第2,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奉献日等形式,促进党建与中心工作融合。

贵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3、贵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法律分析:各地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编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指南,规划建设1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1办理,符合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许可。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将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鼓励改造闲置医院、厂房、学校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床位数标准、投资额度、招工人数标准考核,将分别给予1次性奖励,并享受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十8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2十9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第3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3十1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解决方案



4、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解决方案

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正在加快,根据数据,2018年我国65岁以上老林人口超过1.5亿,占总人口比例的11%。预计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超过2.4亿,占中国人口总量的17.1%,占全球老龄人口的4分之1。

1、医疗服务需求加速释放 个体是接受医疗服务的单位,人口总数的增加是推动医疗服务需求上涨的第1要素,而行业需求的增长推动整个医疗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是世界人口第1大国,景观受过往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影响人口自然增长率已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总人口数易燃持续上升,各类医疗机构就诊人数相应增长。

2、医疗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很多医院、养老院都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对其改造、使医疗设备,医疗环境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但还是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医护人员没有统1的管理方式,医院科室多、分布散,人为监管无法覆盖到各个区域;人员较多时,更不能对每个人员进行行为监管。

2、当患者/老人独自在病房时,1旦出现突发病情,如果不能及时求救,后果无法想象。

3、当特殊患者(精神病患、老年患者、抑郁症患者、脑退化患者等)擅自外出时,医护人员无法第1时间掌握其动向。

4、对新生婴儿没有进行有效地管理,若出现抱错、丢失婴儿的事件,无法第1时间发现并处理。

5、对医疗设备没有进行统1地管理监控,若出现医疗仪器离开特定区域的情况,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发现仪器位置的异常。

3、解决方案 针对医院/养老院管理中存在的监管难、呼吸难、找科室难的问题,“智慧医院/养老院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利用基于物联网+蓝牙定位的技术,通过在医院内部部署蓝牙信标和定位基站,为医护人员、病患、新生婴儿、医疗设备绑定定位终端,对人、设备进行全方位地可视化管理,随时掌握各类人员的分布状况和运动轨迹,及时发现、预警不规范行为,以便于管理人员进行更加合理地调度管理,实现将人员/物资管理由“被动”变为“主动”,有效提升医院/养老院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4、系统方案简介

1、根据客户的精度需求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来部署蓝牙信标;

2、通过部署定位基站来建立信息传输物联网络;

3、由被定位人员佩戴定位胸卡/手环来实现对人的定位。 在管理平台上可实时查看定位人员的位置及运动轨迹,必要情况下还可联动视频监控设备对现场进行查看。

5、系统功能

1、实时定位、历史轨迹 管理员可通过管理平台可视化查看各类型人员位置(医生、护士、老人、访客等),并且输入指定人员的证件号,可查看其在某1时间段内的活动轨迹,追溯详细过程,为事件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2、电子围栏、报警处理 通过对无人值守区域(机房)或1些重点监控区域设置电子围栏,来预警医护人员/病患的不规范行为。 越界报警:当医护人员/病患进入自己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域时,系统自动报警。 滞留报警:当人员在某个区域滞留时间过长时,系统自动报警。 静止报警:当人员处于静止状态超过1定时间,系统自动报警。 超员/缺员报警:管理员可对某些重要区域设置允许进入的人数,超过或少于指定人数时系统自动报警。

3、1键呼救、视频联动 当老人出现头晕等意外情况时,可使用随身佩戴的定位手环进行按键求救,管理平台能立即收到求救报警信息,并触发附近摄像头,弹出现场视频画面,方便医护人员第1时间了解现场情况。

4、电子巡更 在指定的时间,安保人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按照指定路线进行巡查,如安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出现在指定区域,或巡查路线与管理部门安排路线不同,则系统会提醒管理部门,及时联系到在岗安保人员。

5、电子考勤 当医护人员进入医院范围内,系统自动定位考勤,无需手动打卡,同时会记录医护人员进入/离开病房时间,并统计医护人员在病房停留的次数和时间,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6、定位导航 本系统所用到的蓝牙信标,除了可以对各类定位终端进行实时定位,同时也可以为前来就诊的患者、探望的家属提供导航服务。

7、健康监测 定位手环可监测患者的心率、血压等健康指标,监控患者每天的运动数据等,管理平台上随时掌握患者每1个细微的波动,同时具备按键求救功能。

8、数据统计 在数据大屏上可查看医护人员上下班考勤情况、各个区域人数、报警数等数据信息,并且可在地图上查看人员的分布情况。

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5、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活动和养老服务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5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第8条 设立公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非公办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通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提供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9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1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依法减缴或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3)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4)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2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3)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5)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8)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9)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爱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

贵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举措有



6、贵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举措有

法律分析:

1、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2、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改革;

3、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4、强化养老服务支撑保障体系;

5、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法律依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 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印发《贵州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明确: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深化养老服务改革,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强化养老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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