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办小型居家养老服务,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如何开办小型居家养老服务



1、如何开办小型居家养老服务

如何开办小型居家养老服务

1、要符合条件 想要开1家小型家庭养老院申办人需要符合开办条件,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申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证证件是真实有效的。

2、充足的启动资金 申办人还需要有1定的资金规模和资金链支撑,小型家庭养老院的床位也数会根据各地的实际要求而变化,因此开小型家庭养老院需要满足当地的床位需求。

3、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小型家庭养老院还需要根据当地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主要是包括规章制度、租赁合同、证件等等,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开始筹建养老院了。

4、组建服务团队 创业者还需要组建自己的养老服务团队,包括护工、保洁、前台、管理人员等等,方便对入住养老院的老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从而让老人感受到家的温暖。

5、办理相关证件 开养老院还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健康证,在领取营业执照的30天内,需到当地的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手续。

6、丰富的业余生活 养老院还需要有丰富的业余生活,因为对老年人来说,他们常常会感到孤独,因此养老院要为他们创造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这样他们才不会感到孤单。 开办居家养老服务需办什么手续 开办居家养老服务需办理营业执照,在当地所属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即可。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1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第十9条 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将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协调工作,民政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社区医务室、护理站设立和运营工作,国家医保局负责指导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全国老龄办负责老年人照顾服务指导工作。地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创造条件。

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2、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激励、监督管理等活动。第3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相统筹,旅居相适宜,具有现代化海滨城市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3)根据职责权限,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4)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5)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6)制定、公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7)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   (8)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9)对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十)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事业与产业发展,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1)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十2)其他相关工作。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1)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2)对进入本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入职补贴;   (3)定期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4)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了注册考核的,其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5)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培训考评、管理监督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慈善组织等群团组织,依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2)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4)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3、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活动和养老服务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5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第8条 设立公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非公办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通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提供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9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1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依法减缴或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3)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4)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2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3)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5)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8)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9)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爱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

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4、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第3条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8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9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第十1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百户不低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第十3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第十4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5条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第十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第十7条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第十9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第2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第2十1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第3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2十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2)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3)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4)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5)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6)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第2十3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解决方案



5、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解决方案

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正在加快,根据数据,2018年我国65岁以上老林人口超过1.5亿,占总人口比例的11%。预计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超过2.4亿,占中国人口总量的17.1%,占全球老龄人口的4分之1。

1、医疗服务需求加速释放 个体是接受医疗服务的单位,人口总数的增加是推动医疗服务需求上涨的第1要素,而行业需求的增长推动整个医疗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是世界人口第1大国,景观受过往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影响人口自然增长率已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总人口数易燃持续上升,各类医疗机构就诊人数相应增长。

2、医疗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很多医院、养老院都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对其改造、使医疗设备,医疗环境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但还是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医护人员没有统1的管理方式,医院科室多、分布散,人为监管无法覆盖到各个区域;人员较多时,更不能对每个人员进行行为监管。

2、当患者/老人独自在病房时,1旦出现突发病情,如果不能及时求救,后果无法想象。

3、当特殊患者(精神病患、老年患者、抑郁症患者、脑退化患者等)擅自外出时,医护人员无法第1时间掌握其动向。

4、对新生婴儿没有进行有效地管理,若出现抱错、丢失婴儿的事件,无法第1时间发现并处理。

5、对医疗设备没有进行统1地管理监控,若出现医疗仪器离开特定区域的情况,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发现仪器位置的异常。

3、解决方案 针对医院/养老院管理中存在的监管难、呼吸难、找科室难的问题,“智慧医院/养老院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利用基于物联网+蓝牙定位的技术,通过在医院内部部署蓝牙信标和定位基站,为医护人员、病患、新生婴儿、医疗设备绑定定位终端,对人、设备进行全方位地可视化管理,随时掌握各类人员的分布状况和运动轨迹,及时发现、预警不规范行为,以便于管理人员进行更加合理地调度管理,实现将人员/物资管理由“被动”变为“主动”,有效提升医院/养老院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4、系统方案简介

1、根据客户的精度需求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来部署蓝牙信标;

2、通过部署定位基站来建立信息传输物联网络;

3、由被定位人员佩戴定位胸卡/手环来实现对人的定位。 在管理平台上可实时查看定位人员的位置及运动轨迹,必要情况下还可联动视频监控设备对现场进行查看。

5、系统功能

1、实时定位、历史轨迹 管理员可通过管理平台可视化查看各类型人员位置(医生、护士、老人、访客等),并且输入指定人员的证件号,可查看其在某1时间段内的活动轨迹,追溯详细过程,为事件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2、电子围栏、报警处理 通过对无人值守区域(机房)或1些重点监控区域设置电子围栏,来预警医护人员/病患的不规范行为。 越界报警:当医护人员/病患进入自己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域时,系统自动报警。 滞留报警:当人员在某个区域滞留时间过长时,系统自动报警。 静止报警:当人员处于静止状态超过1定时间,系统自动报警。 超员/缺员报警:管理员可对某些重要区域设置允许进入的人数,超过或少于指定人数时系统自动报警。

3、1键呼救、视频联动 当老人出现头晕等意外情况时,可使用随身佩戴的定位手环进行按键求救,管理平台能立即收到求救报警信息,并触发附近摄像头,弹出现场视频画面,方便医护人员第1时间了解现场情况。

4、电子巡更 在指定的时间,安保人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按照指定路线进行巡查,如安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出现在指定区域,或巡查路线与管理部门安排路线不同,则系统会提醒管理部门,及时联系到在岗安保人员。

5、电子考勤 当医护人员进入医院范围内,系统自动定位考勤,无需手动打卡,同时会记录医护人员进入/离开病房时间,并统计医护人员在病房停留的次数和时间,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6、定位导航 本系统所用到的蓝牙信标,除了可以对各类定位终端进行实时定位,同时也可以为前来就诊的患者、探望的家属提供导航服务。

7、健康监测 定位手环可监测患者的心率、血压等健康指标,监控患者每天的运动数据等,管理平台上随时掌握患者每1个细微的波动,同时具备按键求救功能。

8、数据统计 在数据大屏上可查看医护人员上下班考勤情况、各个区域人数、报警数等数据信息,并且可在地图上查看人员的分布情况。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方案



6、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方案

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正在加快,根据数据,2018年我国65岁以上老林人口超过1.5亿,占总人口比例的11%。预计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超过2.4亿,占中国人口总量的17.1%,占全球老龄人口的4分之1。

1、医疗服务需求加速释放 个体是接受医疗服务的单位,人口总数的增加是推动医疗服务需求上涨的第1要素,而行业需求的增长推动整个医疗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是世界人口第1大国,景观受过往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影响人口自然增长率已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总人口数易燃持续上升,各类医疗机构就诊人数相应增长。

2、医疗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很多医院、养老院都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对其改造、使医疗设备,医疗环境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但还是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医护人员没有统1的管理方式,医院科室多、分布散,人为监管无法覆盖到各个区域;人员较多时,更不能对每个人员进行行为监管。

2、当患者/老人独自在病房时,1旦出现突发病情,如果不能及时求救,后果无法想象。

3、当特殊患者(精神病患、老年患者、抑郁症患者、脑退化患者等)擅自外出时,医护人员无法第1时间掌握其动向。

4、对新生婴儿没有进行有效地管理,若出现抱错、丢失婴儿的事件,无法第1时间发现并处理。

5、对医疗设备没有进行统1地管理监控,若出现医疗仪器离开特定区域的情况,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发现仪器位置的异常。

3、解决方案 针对医院/养老院管理中存在的监管难、呼吸难、找科室难的问题,“智慧医院/养老院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利用基于物联网+蓝牙定位的技术,通过在医院内部部署蓝牙信标和定位基站,为医护人员、病患、新生婴儿、医疗设备绑定定位终端,对人、设备进行全方位地可视化管理,随时掌握各类人员的分布状况和运动轨迹,及时发现、预警不规范行为,以便于管理人员进行更加合理地调度管理,实现将人员/物资管理由“被动”变为“主动”,有效提升医院/养老院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4、系统方案简介

1、根据客户的精度需求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来部署蓝牙信标;

2、通过部署定位基站来建立信息传输物联网络;

3、由被定位人员佩戴定位胸卡/手环来实现对人的定位。 在管理平台上可实时查看定位人员的位置及运动轨迹,必要情况下还可联动视频监控设备对现场进行查看。

5、系统功能

1、实时定位、历史轨迹 管理员可通过管理平台可视化查看各类型人员位置(医生、护士、老人、访客等),并且输入指定人员的证件号,可查看其在某1时间段内的活动轨迹,追溯详细过程,为事件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2、电子围栏、报警处理 通过对无人值守区域(机房)或1些重点监控区域设置电子围栏,来预警医护人员/病患的不规范行为。 越界报警:当医护人员/病患进入自己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域时,系统自动报警。 滞留报警:当人员在某个区域滞留时间过长时,系统自动报警。 静止报警:当人员处于静止状态超过1定时间,系统自动报警。 超员/缺员报警:管理员可对某些重要区域设置允许进入的人数,超过或少于指定人数时系统自动报警。

3、1键呼救、视频联动 当老人出现头晕等意外情况时,可使用随身佩戴的定位手环进行按键求救,管理平台能立即收到求救报警信息,并触发附近摄像头,弹出现场视频画面,方便医护人员第1时间了解现场情况。

4、电子巡更 在指定的时间,安保人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按照指定路线进行巡查,如安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出现在指定区域,或巡查路线与管理部门安排路线不同,则系统会提醒管理部门,及时联系到在岗安保人员。

5、电子考勤 当医护人员进入医院范围内,系统自动定位考勤,无需手动打卡,同时会记录医护人员进入/离开病房时间,并统计医护人员在病房停留的次数和时间,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6、定位导航 本系统所用到的蓝牙信标,除了可以对各类定位终端进行实时定位,同时也可以为前来就诊的患者、探望的家属提供导航服务。

7、健康监测 定位手环可监测患者的心率、血压等健康指标,监控患者每天的运动数据等,管理平台上随时掌握患者每1个细微的波动,同时具备按键求救功能。

8、数据统计 在数据大屏上可查看医护人员上下班考勤情况、各个区域人数、报警数等数据信息,并且可在地图上查看人员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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