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1、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文鑫网上资料库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1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3]20号)、《南京市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宁民福〔2013〕225号,宁财社〔2013〕77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的各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进行监管,不断提高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及其使用效益。 第3条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居家信息呼叫服务管理、居家照护服务管理、奖惩措施等。 第2章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第4条 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承担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培训、评估以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5条 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以《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宁民规〔2013〕7号)的文件规定标准为基本依据,自身提供的个性化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标准。各项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和价格应当在该组织固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上门服务时应当向服务对象出示相关服务项目的标准和价格。 第6条 服务组织未公示服务标准和价格或上门服务时未向服务对象出示的,服务对象可以拒付服务费用。 第7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对由其转介的服务质量和后果负责,并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抽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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