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印发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农村养老院问题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印发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



1、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印发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进1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1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91号)精神,现就乡村医生养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养老范围 (1)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2、养老缴费及补助发放办法 (1)在岗乡村医生。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离岗乡村医生。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1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3、执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4、审核办法 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按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养老范围和执行标准,按照“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由县、市、区成立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作,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初审结果要在乡、村张榜公布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村医生养老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州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原公示地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认定和审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州相关部门批准。

5、资金来源 (1)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2)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6、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负责实施工作在本地区能够顺利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建立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格执行纪律。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1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1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3)做好政策宣传。各级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农村养老院问题



2、农村养老院问题

十8届4中全会如何解决乡村医生养老



3、十8届4中全会如何解决乡村医生养老

中央对乡村医生的社会养老问题是怎么保障的



4、中央对乡村医生的社会养老问题是怎么保障的

1.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各级政府应把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把更新基层卫生队伍摆在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首要位置。由政府牵头,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等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将乡村医生纳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制定出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不再为将来留历史问题和产生重复无效的投入。 2.按照因地制宜、承认历史、分类参保原则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国家社保政策,积极借鉴先进地区开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经验,充分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历史原因,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定参保原则,明确补助政策。对乡村医生男60岁、女55岁为养老保险金享受年龄,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在职乡村医生,按规定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按比例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金。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根据从业年限,由政府给予1次性养老补助金。 3.采取政府主导,多途径落实补助资金。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财政应承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1是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中可确定1定比例用于补助养老保险;2是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补助也可以优先作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

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加入社保养老保险能往前补功龄



5、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加入社保养老保险能往前补功龄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进1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1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91号)精神,现就乡村医生养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养老范围 (1)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2、养老缴费及补助发放办法 (1)在岗乡村医生。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离岗乡村医生。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1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3、执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4、审核办法 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按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养老范围和执行标准,按照“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由县、市、区成立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作,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初审结果要在乡、村张榜公布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村医生养老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州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原公示地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认定和审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州相关部门批准。

5、资金来源 (1)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2)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6、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负责实施工作在本地区能够顺利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建立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格执行纪律。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1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1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3)做好政策宣传。各级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6、中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第1个正式针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它对部分农民提供的经济保障。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人员的分化,要求我们对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新的思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佳选择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1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效率低下的农村自然经济正逐步被高效率的新经济形式所替代。农民观念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变小,农村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剧,家庭赡养的功能在逐渐退化,家庭养老也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1个瓶颈。作为完全由政府补助的国民福利方案,尽管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但由于资金来源单1,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而根本不可能被发展中国家采用。而“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也决定了市场自身无法产生1个理想的社会养老模式。其1,个人短视行为。1些人在做经济决策时,不太重视未来消费的效用。其2,谨慎防备。由于政府长期以来被假定负有保证老年人和弱势群体最低生活水平的某种责任,因而造成个人道德危机。其3,市场不能提供1个为照顾终生低收入的人而设计的养老保险计划。其4,市场无法解决个体在其为养老做准备时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1个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和社会效益。对于政府而言,无论农民做出什么选择,政府提供养老保险补助所获得的效用都会比不提供补助所获得的效用大;对于农民而言,如果政府不提供补助,则没有缴款的积极性。由此,由政府补助,农民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就成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最佳制度选择。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由于大多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因而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是1种农村个人强制储蓄型养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这也是为什么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未能展开的重要原因。从发达国家开展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看,尽管农民在总人口中只是占极少数,但政府并没有忽视少数人的“3农”问题,农民享有较高的政治、社会地位。与城市相比,农民收入水平低,是世界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差距,工业化国家通过大量补贴方式,鼓励农民参加公共年金制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说财政实力有限,但农民本身人均收入也低,在低收入水平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财政补贴也相应很低。实际上,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省级财力逐年增强,有能力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补贴)的办法,可以参照加拿大的农民年金制度,采用缴费确定性模式。缴费确定性模式,是指经过预测,确定1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年金缴费标准,然后按这个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农民个人和政府两部分供款),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农民的个人账户;在农民达到1定年龄退休时,以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金额(本金加上经营利息)作为养老金,可选择1次性领取,也可分期按年或月领取。这种模式通常可表述为“以收定支”。加拿大农民年金制度是1991年根据净收入稳定账户(NISA)建立起来的。该账户包含两个部分:基金1和基金2。基金1是参加者的存款账户;基金2是联邦与省政府匹配的补助及两个基金存款所获利息。参加者允许在基金1里存款的上限是其近5年农产品平均销售净收入(最高不超过15万加元)的20%。1旦参加者存入了1定款项,NISA的管理者就通知联邦和省两级政府按农民存入的数额,将等额的钱存入该农民的基金账户2中(联邦与省政府各出50%)。农民的储蓄和政府给予的配套补贴是退休年金发放的基础。在我国,政府目前没有对等存入补助的能力,但只要每月对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农民对应存入其帐户2元钱,就可极大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应按“低水平、广覆盖,个人缴款、政府(或企业)补助,区域性集体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所谓低水平,指的是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农民到达法定年龄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应以当地基本生活需求标准为宜。所谓广覆盖,体现在没有城镇户口的各类人员均可参保。所谓个人缴款,政府(或企业)补助,是指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除个人缴款外,政府应相应补贴农民个人帐户。对于农民工,则由个人缴款和企业补助相结合。区域性集体补充是指对于比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可由集体为农民建立1定的统筹补充养老金。制订这种目标模式基于以下原因:1是财政实力的不雄厚,农民收入的低水平和土地保障的局限性。2是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保证公平,政府(或企业)给予补助;又提高效率,坚持以个人帐户为主的储蓄积累模式。3是立足国情,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逐步将2元养老保险方案统1于城乡1体化的全国统1养老保险方案。加快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实施政策和资金支持。规范政府与农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从单1的农村居民供款变为政府(或企业)和农村居民合理分担的供款结构,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机制实现动态均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基金的建立,确保政府对农民补贴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首先可考虑对农产品消费者(城镇居民或企业)征收农产品消费税(该税种必须是价外税,否则容易通过农业生产资料或日常消费品等转嫁给农民,达不到设计的预期效果)。其次,因地制宜,在取消农业税后向农民征收1定比例的社会保险税,充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第3,调整地方财政支出,适当返还农业税和合理分配城镇土地使用税,强化地方财政责任。第4,由聘用农村劳动力的城镇工业企业、3资企业、服务企业等经济单位缴纳1定的人力资源使用费。最后,调动乡镇企业的积极性,为社区社会发展作贡献。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确保农民在进行角色(农民到农民工)转换时,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利转移。对非城镇户口的人员依托当地信用社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当地农村的,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由政府进行补贴。按时或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每月补贴2元,存入其个人帐户。不缴纳者则不补贴。外出打工者,则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工作所在地,其政府补贴政策自动取消,由其工作所在的企业进行补贴。企业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按适当比例注入其个人帐户。未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工作所在地的,则得不到企业的补贴。若因工作单位变动或回家务农,则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的工作所在地或回农村,执行上述相应的政策。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做单独考虑。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实行1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简称“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50岁至60岁的妇女、又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资金筹集主要源于失地农民的土地征用款,个人无需额外缴费。通过家庭储蓄和从事较轻的农业劳动,鼓励自我保障。将农村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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